房產糾紛律師——父母購買房屋未過戶前老人去世且房屋爲多家開發商建設各方不願過戶怎麼辦

原告訴稱

房產糾紛律師——父母購買房屋未過戶前老人去世且房屋爲多家開發商建設各方不願過戶怎麼辦

劉某芬、蘇某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繼續履行北京市豐臺區一號的購房合同,並協助原告將該處房屋的產權證書辦理到劉某芬名下;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二原告與趙某霞(劉某芬之母)、劉某賢(劉某芬之父)於1997年11月前在宣武區A號居住,因拆遷改造,與北京市R公司在1997年11月17日簽署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正式戶口四人應安置人口四人,分別是戶主趙某霞,趙某霞之夫,趙某霞次女劉某芬,趙某霞外孫蘇某翰,安置地址爲北京市豐臺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安置房到位後,二原告搬入該處安置房並持續交房租到2001年底。2001年底二原告按成本價摺合趙某霞、劉某賢工齡以趙某霞的名義向R公司交付房改購房款39372.91元,購房款繳付後,趙某霞與劉某賢先後去世。

事實上,建設項目是北京市R公司開發公司和原北京市H公司(現更名爲H公司)合作開發的項目。自房改購房以來,產權單位及出資建設方在辦理了2號樓部分拆遷安置人購房的房本後即停止了房產證的繼續辦理,原告二人及趙某霞和劉某賢多次找到產權人及建設方,市國資及豐臺區政府也多次予以批示要求產權單位及建設方爲住戶辦理產權登記,至今均沒有任何結果。

劉某英起訴稱,2012年劉某芬才搬到一號房屋居住,房屋的購房款是趙某霞和劉某英支付的。訴訟請求和其他事實理由與劉某芬、蘇某翰一致。

 

被告辯稱

H公司辯稱,我公司是房屋形式上產權人,願意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但從現在情況看我公司協助辦證條件不具備。理由是,根據合建協議書,我公司出土地,R公司建房,建了1號樓和2號樓兩棟樓。1號樓歸我公司,2號樓歸R公司所有。R公司接收2號樓後透過售房、安置方式交給其他主體使用。房產證應當辦證到R公司名下,但R公司無法或無力支付土地出讓金,無法辦證。我公司曾起訴過R公司,沒開庭,調解了,內容是我公司將房屋產權證辦到R公司名下,R公司再透過房改售房方式將房屋過戶至購房人名下,購房款等由R公司收集並交納給我公司。

2000年、2001年R公司分兩批給購房人辦過產權證。此後R公司未將購房人資訊、購房款等交給我公司,故之後再未辦理過。我公司未拿到購房人資訊、購房款,無法辦理產權證。後來我公司瞭解到,R公司將其權利義務轉移,好像是轉移給了M公司。

M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B公司辯稱,我公司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有一個問題在於原告要將房產證辦到劉某芬名下,鑑於目前的房屋狀況是不許可的。拆遷安置合同的人是趙某霞,購房款票據是趙某霞,所以辦到劉某芬名下是不符合規定的,劉某芬是不能享受成本價的房屋價款的。如果原告要求將房屋產權辦到劉某芬名下有兩個條件,一是需要劉某芬和我們重新簽訂合同,另一個是需要按照現在的房屋價格補房屋差價,這個差價是需要劉某芬來補的。

辦房產證我公司是可以配合辦理的,但得按照規定來辦理。關於涉案房屋之所以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原因是有歷史遺留問題的,他們按照成本價購買房屋的只要補齊差價就可以辦理產權證。

 

法院查明

1995年6月12日,北京市H公司(甲方,以下簡稱H公司)與北京市R公司(乙方,以下簡稱R公司)簽訂《合建住宅樓協議書》,約定甲方提供土地,作爲合建住宅樓用地,負責本合建項目的申報立項等手續,並負責承擔合建住宅樓配套設施50%的建築面積或資金,乙方負責本建設項住宅樓的全部資金,本建設項目的勘探、規劃、設計、建安施工、綠化及質量進度監督,並承擔本住宅樓配套設施50%的建築面積或資金。協議書第三條約定:“樓房建成後,甲、乙雙方各分享50%的建築面積,各自擁有屬於本方的建築物產權。且房屋的朝向層次均等。”

上述協議簽訂後,該項目於1995年7月6日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爲H公司。

2000年11月16日,R公司(甲方、轉讓方)與北京市G公司(乙方、受讓方,以下簡稱G公司)就危改項目簽訂《項目轉讓合同》,合同第3條轉讓的具體內容及現狀約定:甲方將本項目整體轉讓給乙方,首先採取共同組建項目公司的辦法,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共同組織落實項目公司設立的有關事宜,並開始實行以乙方爲主雙方共同管理。當項目公司成立後六個月時由乙方收購甲方註冊股份(含乙方尋找第三方收購甲方註冊股份),甲方退出項目公司。

收購手續完成後共同管理變爲由乙方掌管項目的經營管理,並對本項目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以確保項目公司的正常發展。第三條第1款約定:項目公司的名稱:北京R公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或以工商管理部門覈准的名稱爲準。

2000年12月12日,H公司與R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同意2號樓由H公司協助R公司根據本市房改政策進行房改,由H公司進行確權申請,並進行相關的房改手續。2號樓房改所得的收益歸R公司所有,2號樓房改所需測繪、制證等費用及實行房改後R公司作爲2號樓的產權單位承擔政府所規定的產權單位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稅費。

2001年3月20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政府危房改建辦公司出具《批覆》,決定“同意將有R公司正式轉由M公司負責開發建設。”

2002年3月4日,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與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出具“同意部分樓層建設單位變更爲M公司,總建築面積11萬平方米,其餘項目仍由R公司開發建設”。

2008年7月8日,北京市豐臺區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豐臺區建委)就協調二號樓辦理房屋產權證問題召開會議,確定:“1.由R公司負責追繳26戶業主繳納的房改售房資金,並負責交納售房單位即業主應繳的公共維修基金,以便辦理房改售房手續。2.R公司負責辦理房改售房審批備案手續,H公司負責配合蓋章等相關手續,……。”

2006年8月30日,M公司(甲方)與B公司(乙方)簽訂《項目轉讓協議》,將房屋轉讓給乙方,乙方根據現有的狀況完成對改樓遺留問題的處理解決工作,並約定“本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對該樓所擁有的一切權利責任一併轉移給乙方,甲方不再承擔上述權利責任所帶來的法律關係。”

2009年4月17日,豐臺區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辦公司出具《批覆》,“一、同意你單位按2001年成本價繼續出售公有住宅樓房。……。”

H公司現爲2號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

趙某霞與劉某賢系夫妻關係,二人生有二女,長女劉某英,次女劉某芬。蘇某翰系劉某芬之子。2016年12月14日,趙某霞死亡。2018年3月11日,劉某賢死亡。

1997年11月,趙某霞與R公司簽訂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趙某霞居住的宣武A號房屋被拆遷,應安置人口分別爲趙某霞、劉某賢、劉某芬、蘇某翰。趙某霞等人後被安置到一號房屋。趙某霞作爲承租人與出租方簽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2001年12月,趙某霞向M公司交納一號房屋房改房款(成本價)39372.91元。

 

裁判結果

H公司、北京R公司開發有限公司、M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劉某芬、蘇某翰、劉某英辦理將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過戶至劉某芬名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劉某芬等提交的購房款收據以及各方在法院的表述,法院可以認定雙方基礎法律關係爲M公司在趙某霞針對涉案房屋開始房改售房後,因趙某霞去世等原因而暫停辦理房屋產權證,根據《北京市國土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關於房改售房若干問題的通知》,此情況下趙某霞的繼承人可繼承其房屋,且H公司等亦表示同意繼續房改售房,故對劉某芬等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援。

H公司現系一號房屋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H公司與R公司合建住宅樓,M公司收取趙某霞交納的購房款,且承繼了R公司的權利義務,B公司承繼了M公司的權利義務,故爲妥善解決雙方的房屋買賣糾紛,M公司與B公司亦應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劉某芬、蘇某翰等稱房改售房只能辦理到一人名下,法院對該意見予以採信。

關於涉案房屋如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問題,因本案並非析產繼承糾紛,故在涉案房屋可以辦理房屋產權的情況下,爲保護各方可能權利人的權益,可將涉案房屋過戶至一名法定繼承人劉某芬的名下。需要說明的是,房屋過戶至劉某芬名下,並不改變房屋的權屬性質,各方可能的權利人可在完成過戶後另行主張各自權利。

綜上,劉某芬等要求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劉某芬名下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且可促進雙方糾紛推進解決,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