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律師——父母去世後遺產房屋多位子女無法協商一致起訴強制分割案例

原告訴稱

房產繼承律師——父母去世後遺產房屋多位子女無法協商一致起訴強制分割案例

張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原告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依法繼承分割,原告佔70%份額;2.訴訟費由原被告按繼承份額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張某輝2010年12月14日去世,其配偶劉某霞1924年4月10日出生,1984年9月18日去世。二人共有5個子女,長子張某鵬、次子張某鑫、三子張某聰,長女張某莉、二女張某芝張某鑫1986年12月30日去世,張某灝張某鑫之子,張某聰2011年10月6日去世。被繼承人張某輝未留下遺囑,留有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一套,現由原告居住。

該房屋系由原告張某莉張某輝共同分得的原單位福利房,1996年根據國家房改制度共同購買取得房屋所有權,目前登記在張某輝名下,所以該房屋50%份額系原告所有,剩餘50%份額系張某輝的遺產。張某聰張某輝去世後書面放棄了對房屋的繼承權,因此其女張某芳不再享有繼承權利。原告與被繼承人張某輝一直共同生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應當適當多分配遺產,繼承20%。被告二、三也對被繼承人盡了扶養義務,各自繼承15%較爲合理。被告一的父親1985年就已去世,未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被告一作爲晚輩,也未盡扶養義務,應當不分遺產。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張某灝辯稱,不認可原告所述事實。房屋百分之百是遺產,我爺爺說把房子給我,當時我沒有要,我說我們每人一份,我沒有聽到張某聰表示放棄繼承,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公平處理。

張某芝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某鵬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某芳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父親沒有放棄過繼承權,房屋也不是原告與被繼承人張某輝共同的,是張某輝個人財產,與原告無關,原告提交的證明是虛假的,我已向單位覈實,單位從來沒有出具過該證明。應該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我有繼承權。

 

法院查明

張某輝劉某霞系夫妻,二人共有5個子女,長子張某鵬、次子張某鑫、三子張某聰,長女張某莉、二女張某芝張某輝2010年12月14日死亡,劉某霞1984年9月18日死亡,張某鑫1986年12月30日死亡,張某灝張某鑫之子,張某聰2011年10月6日死亡,張某聰趙某茹原系夫妻,二人於1995年12月1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張某芳系二人之女。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系張某輝1996年12月26日與單位購買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爲張某輝

張某莉主張張某聰生前已表示放棄繼承權,就此向本院提交了聲明一份及其女兒張某涵的證人證言,該聲明爲打印件,內容大致爲張某聰表示對父母的案涉房屋遺產放棄繼承權,聲明人處顯示簽字人爲張某聰張某芳張某灝對聲明及證人證言均不予認可,本院依法對聲明人簽字進行筆跡鑑定,但是發現檢材上張某聰”簽名字跡書寫特徵不穩定,不具備檢驗條件;張某莉主張案涉房屋系其與張某輝共同由單位分配而得,其因此不再享受單位分房,故案涉房屋其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額,就此其向本院提交了《職工住房登記表》及三份房屋居住證明,居住證明落款處蓋有北京某單位房管專用章,三份居住證明內容大致一致,主要爲:“茲證明,張某莉及父親張某輝同志均爲我單位退休職工。張某莉同志於1986年離異後,一直與父母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東城區A號,後因所居住房屋成爲危房,故我單位於1994年按照我廠福利分房制度,由張某莉及其父親張某輝共同分得北京市豐臺區一號住房,爲此,張某莉不再享受本單位房屋的再分配。張某莉與其父親張某輝共同享有北京市豐臺區一號的居住權。並於1996年根據國家房改制度取得了北京市豐臺區一號的房屋所有權”。

張某芳對上述證明表示不予認可,出具了北京某單位的證明,證明表示張某莉提供的其單位退休職工張某輝的《職工住房情況調查表》中所蓋公章與當時單位使用的公章不符,提供的張某莉房屋居住證明非其單位房管部門出具。就此,本院依職權赴北京某單位進行了調查,北京某單位房管工作人員表示,張某莉提供的房屋居住證明不是公司出具的,《職工住房登記表》蓋章也不是公司當時的公章,且蓋章位置有誤。房屋登記在張某輝名下,當時分房子女在本單位有類似積分,影響分配順序,但是工齡折抵是嚴格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用夫妻工齡,不會影響子女。另,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一致認可案涉房屋價值爲2742820元。

 

裁判結果

一、張某輝名下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張某莉繼承所有;

二、張某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給付張某灝張某芝張某鵬張某芳房屋折價款548564元;

三、駁回張某莉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系張某輝1996年12月26日與單位購買取得,該房屋系張某輝的遺產。張某莉主張其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額,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法院對此不予採信;

關於張某聰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未能透過司法鑑定證明該聲明真實有效,張某莉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該事實,故法院亦不予採信,張某芳享有本案繼承人身份;張某輝死亡前未留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張某鵬張某鑫張某聰張某莉張某芝作爲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有權獲得各自應當繼承的份額。張某鑫先於張某輝死亡,其繼承的份額由張某灝代位繼承,張某聰已故,其繼承的份額由張某芳繼承;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處理,張某莉主張房屋所有權,張某灝張某芝張某鵬張某芳均主張房屋相應折價款,法院對此不持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