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全款法院卻說房子不屬於我

簽了購房合同、付的全款、已經住了好幾年,法院卻說房子不屬於

 

付了全款法院卻說房子不屬於我

買房,對於很多中國的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件頭等大事。現在的房子動輒幾十萬、幾百萬,普通家庭甚至要掏空自己和父母的積蓄才能付得起一套房的首付,年輕人還要承受每個月的還款壓力。

 

然而,買房並不是付完款住進去就萬事大吉了,有一件事情千萬不要拖———過戶登記。千萬不能因爲自己的一時大意導致房財兩空,這裏李女士的經歷可能會給我們一些借鑑……

 

01

案情梳理

 

李女士在上海打拼多年,一直想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在多方對比之後她終於相中了某開發商正在售賣的一套公寓房。2012年11月17日,李女士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於當日支付了一半的房款。

但由於資金問題,李女士並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把房款付清,也就是20121124日前,直到2013年的1021日李女士纔將剩餘房款付清。之後開發商爲李女士開具了全部購房款發票,並將房產交付給了李女士。

 

按照原來的合同的約定,開發商本該在2013年前爲李女士辦理房產過戶的申請手續,但因李女士遲延付清房款而耽擱下來。之後,開發商再也沒有主動爲李女士辦理過戶手續,而李女士覺得自己合同已經簽了、房子也交付了、房款也全部付清、人都已經住進來了,應該不會再有什麼問題了,也就沒有把過戶的事情放心上。

 

 

 

但是,事情的發展卻超出了李女士的想象。後來開發商因爲資金鍊問題被法院起訴,法院在訴訟中保全查封了開發商名下所有的財產。因爲李女士當時購買的房產還沒有辦理過戶,在2015年的時候也被法院一併查封。

 

執行中,當法院即將拍賣這套房產時,李女士如遭晴天霹靂她這才急忙在2017426日繳納契稅,打算趕緊辦理過戶手續,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但因爲房產上有法院的查封而沒有成功。

 

02

裁判結果

 

面對上面的情況,李女士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及執行異議之訴,希望法院能確認這套房產的產權屬於自己,並解除對房產的查封。從情理上說,李女士早在法院查封前就簽訂了合同、付清了房款並一直居住其中,其在上海也無其他的住房,如果李女士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援,不僅將失去房產,鑑於開發商已陷入債務危機,其支付的房款也很難追回。

 

可是另外一方面,開發商的債權人也等着拍賣房產,來兌現其被拖欠多年的款項,不然生效的判決對債權人來說就將淪爲空白支票

 

審判中法院還是要以法律作爲裁判的準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房產買賣中,一般只有完成過戶登記,房產才由買受人所有。因此,李女士尚未完成過戶手續,不能確認其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房產的不動產登記簿和合同均註明用途爲店鋪,並非是開發商宣傳的居住用房;此外,由於李女士自身的遲延付款,導致開發商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過戶,而且在交房以後,李女士自己也怠於催促開發商辦理過戶手續。

 

因此,李女士購買的房產未能在查封前完成過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排除執行的情況,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請求。

 

03

法官說法

 

在這個案件中,李女士最終落得房財兩空的結果,讓人惋惜不已。

 

倘若李女士購買的是居住用房,或者在開發商未協助辦理過戶時積極主張過戶,還是有機會避免或者排除法院的查封。

 

可是現實生活中沒有那麼多的如果,凡事預則立,唯有事前準備才能降低買賣中的風險。

 

 

 

在多數的案外人異議案件中,當事人在買房時將更多的關注放在了學校、交通、商業等方面或者過於相信開發商的宣傳。對於房產的真正用途、是否存在權利限制及負擔以及合同中自己的權利義務等重要資訊卻缺少應有的重視,往往等到風險暴露涉入糾紛,才後悔當初的疏忽

 

買房是一件大事,大家應當把更多的目光聚焦在交易過程本身,這樣才能更好地將風險把控在合理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