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該什麼時候籤呢?

近年來中大型城市經濟發展迅速,用工需求增加,但伴隨而來的問題是:勞動者面臨的勞動風險也正在增加。那麼各位勞動者、工作黨、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黨們,對於自己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瞭解程度如何呢?

勞動合同應該什麼時候籤呢?

求職者們在與hr或公司人事進行溝通後,如果和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勞動意願,隨即而來面對的問題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何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呢?如果沒簽勞動合同又會又怎樣的法律風險呢?

讓我們來看看今天的法律常識分享吧!


一、常見問題

Q1:單位提出,在我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根據我的表現再決定是否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答:不可以,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最晚不超過一個月。否則自第二個月起,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Q2:我在單位上班一段時間了,但是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現在不發工資拖欠工資,我想離職,是不是隻能自認倒黴?

答:不是,如果工作不滿一年,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籤合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合同,想要離職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法條直擊

1、《勞動合同法》10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勞動合同法》82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三、律師提醒

求職者在與用人單位進行用工前溝通時,最好在用工當天,帶好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相關材料,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明確提出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還需注意的是,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試用期,這樣可以避免出現試用期不明導致勞動報酬減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