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原因受傷,不構成工傷?

2019年8月21日,陳先生駕車隨公司老總來到杭州。將老總送到客戶處後,老總讓他將車開到一家賓館休息,下午6時再去接老總。由於等候時間長達10個小時,陳先生便瞞着老總開車到市區遊玩。豈料,當他將車開到城鄉結合處時,因與一輛大型客車發生碰撞而受傷。此次負傷,他不僅花去12萬餘元醫療費,還落下9級傷殘。可他申請認定工傷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非工作原因受傷,不構成工傷?

隨後他經朋友介紹來到了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諮詢,接待他的是揚州律師王律師,揚州律師王律師瞭解了事情的經過並且檢視了陳先生帶來的材料告知陳先生開車外出的目的是自行遊玩,與其工作職責無關。再者,他這樣做不僅沒有得到老總許可,還違背了老總要求,故其行爲是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而非“由於工作原因”或“工作需要”,因此,陳先生這種情形不構成工傷。

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友情提醒:《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勞動者如果按照這條規定認定工傷,必須以“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等爲前提。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指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