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父母遺產房屋部分子女主張單獨繼承法院駁回案例

原告訴稱

北京遺產律師——父母遺產房屋部分子女主張單獨繼承法院駁回案例

原告趙某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登記在趙某輝名下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一號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過戶登記至原告一人名下;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姐弟關係,原被告父親趙某輝2008年去世,母親孫某玲2014年去世。1999年3月15日,趙某輝單位(以下簡稱某單位簽訂了《軍產住房出售協議書》購買了案涉房屋,購房款28922元由原告實際支付,且原告與父母約定案涉房屋由誰購買所有權就歸誰,被告對此知曉並認可。

同時在案涉房屋購買前乃至至今,原告一家三口以及父母一直居住於此,戶口亦一直在此共計5人未發生變化,居住期間的水電燃氣、暖氣、有線電視網絡等日常生活繳費以及早期的垃圾清理、房屋維護、保養、裝修等均由原告負擔,在母親去世後的2014年5月,原告亦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裝修,被告至今未提出任何異議,直至被告在2022年提起繼承訴訟。

另外原告一家三口與父母同住期間,一直負責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看病住院以及養老送終等,原告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同時購房的手續證件以及出資證明票據等均由原告保管。此案涉房屋實際所有權人應爲原告,現父母均已去世,被告應當協助原告完成戶登記手續,故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潔辯稱:不同意原告所有訴訟請求,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1.房屋爲被繼承人趙某輝與其配偶共同所有的房產,在二人去世後爲遺產,在被繼承人沒有遺贈的情況下應由原被告法定繼承,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請求確認該房屋爲其所有的訴求。2.該房屋並非是原告所有,不存在過戶登記其一人名下的事實,依法應當駁回訴求。3.訴訟費並非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趙某輝孫某玲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女趙某潔,一子趙某君趙某君劉某英系夫妻關係。1999年3月15日,趙某輝某單位簽訂了《軍產住房出售協議書》,雙方約定某單位一號房屋出售給趙某輝,按房改售房規定的各種折扣、調價係數、調價金額計算,該房屋實際售價爲28922元,計算房價時計入了趙某輝夫妻二人的工齡。1999年8月,一號房屋登記至趙某輝名下。趙某輝2008年8月13日去世,孫某玲2014年2月13日去世。趙某君趙某潔均認可趙某輝孫某玲在世時居住在一號房屋。

庭審中,趙某君提交購房收據三張,用於證明一號房屋購房款及維修基金均由其支付。其中1998年4月27日的一張收據載明“今收到趙某輝交來購房款貳萬柒仟伍佰叄拾元肆角整”,收據上加蓋某單位現金收訖章,交款人處載明趙某君”;1999年4月8日的二張收據與前述收據格式相同,分別載明“今收到趙某輝交來購房款壹仟叄佰玖拾壹元陸角整”“今收到趙某輝交來維修基金壹仟叄佰伍拾陸元整”,此二張收據交款人處均載明“趙某輝”。趙某君提交戶口本、一號房屋2021年-2022年供暖費收據三張、燃氣發票、電費收據、保險賬單及收件信封、社保公積金對賬單,用於證明其一家與趙某輝孫某玲共同居住在一號房屋且落戶在此,一號房屋的日常生活繳費由其負擔。

趙某君提交趙某輝孫某玲的病歷、處方、醫療費票據、護理協議、火化證明、殯葬費票據等,用於證明其負責父母的生活起居,父母看病及養老送終由其負責,其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趙某潔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主張一號房屋系趙某輝孫某玲的遺產,購房款並非趙某君繳納、趙某君只是代辦,戶口本、收件地址不能證明實際居住情況,趙某輝孫某玲去世後一號房屋由趙某君佔有並出租,趙某君能拿出部分票據實屬正常,不能證明趙某君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庭審中,趙某君主張家庭內部曾有口頭約定,一號房屋由誰購買歸誰,購房款是劉某英所取,但因年代久遠,其目前已查不到取款來源。趙某潔不認可曾有此口頭約定,亦不認可趙某君出資購買了一號房屋。趙某君主張購房申請、交款收據上趙某輝”的姓名系趙某君劉某英代簽,趙某潔不予認可,趙某潔主張相關簽字系趙某輝本人所籤且有趙某輝印章。趙某君主張趙某潔明知其對一號房屋進行了裝修而多年未主張權利,認爲趙某潔認可其對一號房屋進行居住、使用、收益、處理。趙某潔主張雙方曾約定租金一人一半,但趙某君未按約定支付其租金。

 

裁判結果

駁回趙某君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根據查明的事實,一號房屋出售協議的簽訂主體系趙某輝,該房屋在計算房價時使用了趙某輝孫某玲二人的工齡,後該房屋登記在趙某輝名下,趙某輝孫某玲在世時均居住在一號房屋。趙某君主張家庭內部曾口頭約定一號房屋由誰購買歸誰,趙某潔不認可有此約定。現趙某君提交的關於購房、居住、贍養的證據,尚不能得出其直接取得了一號房屋所有權的結論,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對於趙某君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