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業主在微信羣對罵14個月,法院:侵犯名譽權,道歉!

孫女士:業委會賬目不公開,

兩業主在微信羣對罵14個月,法院:侵犯名譽權,道歉!

很多人都提出了質疑,爲什麼就罵我?

王先生:禁止非法住改商,

作爲業委會監事,我有權協助調查!

案情簡述

今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件人格權糾紛案件。原告孫女士是和諧家園的一名業主,從事鋼琴輔導的工作,被告王先生是和諧家園業委會的監事。因孫女士質疑業委會賬目不公開、不公示,而在業主羣裏公開向王先生提出質疑,因爲措辭些許激烈,遭到了王先生的“回罵”。一段時間後,孫女士在家中開設鋼琴輔導班,被認定爲非法住改商,噪音不斷,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王先生作爲業委會監事,譴責了孫女士的這種行爲,要求孫女士儘快整改。因有矛盾在前,孫女士和王先生又爆發了激烈的言辭衝突。既有當面衝突,也有在業主微信羣展開的“罵戰”。這場“罵戰”持續了14個月之久,其他羣成員有人樂於吃瓜,多數人苦不堪言,均表示每次開啟微信羣就看見孫女士和王先生對罵,根本看不見羣通知等有用消息。

法院審理

孫女士將王先生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拿出了厚厚一沓王先生侵犯自己名譽權的證據,要求王先生對自己賠禮道歉。王先生認爲孫女士是惡人先告狀,提起了反訴,同樣拿出了厚厚一沓孫女士辱罵自己的證據。

何謂反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法官經審理認爲,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互聯網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原被告雙方在各類羣中的言論均有明顯系低俗且具有貶損性評價、公然醜化他人人格的詞彙,對相對方進行侮辱誹謗。

判決孫女士和王先生在微信羣向對方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