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合夥開公司,工商登記卻沒我?解除合同返出資!

原告紀某與被告何某、第三人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

約定合夥開公司,工商登記卻沒我?解除合同返出資!

【當事人訴稱】

原告紀某訴稱:紀某、何某約定合夥經營公司。紀某於2018年透過銀行轉賬向何某支付了出資額9萬元。雙方於2019年簽署《合夥協議》約定,紀某、何某及其他合夥人以個人合夥的形式開展合夥,登記註冊公司名稱爲某公司,合夥期限爲自建立某公司起至該店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但未能續期時止,合夥的性質是共同投資、自負盈虧、共擔風險,紀某以現金方式出資29萬元,佔投資總額的3%。《合夥協議》簽署後,何某並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之後其雖然成立了某公司,但該公司的出資人(股東)登記並無紀某,紀某也未享有股東權益。紀某就相關事宜多次與何某溝通未果,故起訴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何某、紀某簽訂的《合夥協議》於起訴之日解除;2.何某返還紀某資金29萬元並支付違約金8.7萬元;

被告何某辯稱:何某和紀某之間並非合夥關係,而是某公司的股東之間的關係,紀某要求解除合夥關係於法無據。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爲《合夥協議》,但該協議明確列明雙方同意以公司形式註冊登記並列明瞭公司名稱。可見雙方真正合意是成立公司,雙方實爲公司股東關係。在辦理某公司的股東登記手續時,因紀某個人原因未能提交相關材料,故未能將其登記爲某公司股東。何某認可紀某持有某公司3%的股份,在紀某配合提交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後,可以爲其辦理股東登記手續。紀某對公司的出資是公司財產,是不能撤回的,只能轉讓,若紀某同意轉讓,雙方可另行協商。

第三人某公司述稱:同意何某的答辯意見。

【爭議焦點】

雙方簽訂的合夥協議是否可以解除?

何某是否應該返還紀某資金並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定】

雙方無爭議的事實:

2019年,何某作爲甲方、紀某作爲乙方簽訂了《合夥協議》。該協議約定:甲乙雙方及其他合夥人以如下方式開展合作關係,一是“個人合夥,並以公司的形式登記註冊”,登記註冊公司名稱爲某公司,註冊地址爲XX,二是“登記註冊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對外經營人爲何某;合夥期限爲自建立某公司起至該店房屋租賃合同期滿但未能續期時爲止;合夥性質爲共同投資、自負盈虧、共擔風險;合夥方式爲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經營火鍋項目;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9萬元,佔投資總額的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有相應利潤後,乙方按照合夥份額進行分配,合夥終止後,根據剩餘資金(支付完畢所有費用後)及各合夥人的合夥份額分配到個人;......

另查,何某於2020年1月7日收到本案起訴書。

本院認爲:《合夥協議》系何某與紀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合夥協議》約定雙方的合夥以公司的形式登記註冊。結合雙方陳述,應可認定雙方合意爲公司登記成立後,雙方轉爲該公司的股東。但某公司成立後,登記股東爲何某和傅某,未記載紀某的股東身份。何某和某公司抗辯稱從未否認過紀某的股東身份,對此本院闡析如下:

關於股東登記。何某、某公司稱系因紀某拒交身份證明材料才未能將紀某登記,紀某的股權由何某代持。但本案中並無證據可以證明某公司成立時,曾要求紀某提交身份材料,也無證據顯示紀某曾作出過認可由何某代持股權的意思表示。鑑於此,何某和某公司的該部分抗辯意見依據不足,難以成立。

關於股東出資。《合夥協議》中僅約定紀某以現金方式出資29萬元,佔投資總額的3%,並未顯示何某的應出資額。紀某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29萬元的義務。但該出資由何某個人收取。在某公司成立後,若紀某的股東身份確認,何某應將紀某的出資轉爲紀某對某公司的實繳資本,但某公司的登記資訊顯示該公司尚未收到各股東的任何實繳資本,也即不能證明紀某投資款已轉爲對某公司的實際出資。

關於紀某是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本案中並無證據證明紀某參加過股東會議或曾就店鋪的成立、經營等參與決策。紀某曾經送貨行爲並不能得出已行使股東權利的結論。

綜上,紀某既未被登記爲公司股東,與何某之間也無股權代持協議,其出資未轉爲公司財產,其本人也未實際行使過股東權利,因此其與何某簽訂《合夥協議》、約定以公司形式開展合作關係的合同目的並未實現,其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投資款,本院予以支援。紀某主張的違約金並無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律師提醒】

如果雙方約定合夥開公司,其中一方並未把另一方登記爲股東,也沒有證據能證明未被登記方的出資款轉入公司,並且未享受過股東權益,也未參與過公司的經營管理,最終合同目的並未實現,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