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杭州女子被造謠案說刑事自訴

從杭州女子被造謠案說

從杭州女子被造謠案說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

杭州一女子被兩名男子造謠誹謗,在網絡上瘋傳,此事給該名女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據該女子網上介紹,其工作被強迫離職,起初被周圍的人指指點點,遭到網友電話的謾罵,自己經醫生診斷處於抑鬱狀態等,已經被“社會性死亡”。

該女子知情報警後,公安局調查取證後對郎某、何某分別作出了行政拘留處罰。然而該事件對於該名女孩造成的負面影響,對於該女孩和社會大衆來說,行政拘留是遠遠不夠的,這樣的違法成本太低,豈不是鼓勵了一些人做違法的事。

最後該女子依法追究兩名男子的刑事責任,啓動了刑事自訴程序。但是可能許多人知道刑事案件的公訴程序,對於刑事自訴瞭解較少。

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的的追訴方式有公訴和自訴,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公訴程序,一小部分刑事案件自訴程序。

公訴刑事案件中,對於案件的調查、審查主要是依靠國家機關依靠國家公權力來進行調查,受害人只是配合國家機關的調查即可,其並不需要自己去花費時間等找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然而自訴案件很多時候是依靠刑事自訴人來蒐集相關的犯罪證據,這就給案件的啓動帶來一定的難度。畢竟依靠個人或者代理律師的力量還調查取證一個刑事案件還是有限的。有的時候刑事自訴案件,能否立案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立案後許多自訴案件因爲不足被駁回的也大量存在。所以杭州女孩在本案中不但作爲受害人,還是花很大的代價來控訴犯罪嫌疑人

然而好消息是,該女孩的刑事案件已經被餘杭法院立案,下來就是自訴人蒐集證據來證明誹謗罪的成立問題,還好本案的社會影響很大,相關的徵集表資料蒐集起來並不是很困難,本案中有女孩的報警調查資料,還有網絡的傳播資料等證據,應該足以證明郎某、何某誹謗罪的成立。

最後,希望杭州女孩控告成功,生活早日步入正軌,同時讓造謠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以顯法律的正義。

關於刑事自訴相關規定,比這蒐集整理如下:

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援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爲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僞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