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鑑定費誰來承擔?

筆者在辦理交通事故調解案件中時常碰到的一個問題是,保險公司說傷者自行委託的鑑定費,他們不承擔的,這個該怎麼辦?遇到這個問題時,傷者往往想的是保險公司不賠會不會駕駛員(車主)也不賠了?而駕駛員(車主)想的是保險公司不賠的部分是需要我來賠,還是我也不用賠了?

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鑑定費誰來承擔?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是否真存在像保險公司所說的鑑定費保險公司不用賠償呢?

首先,關於何爲鑑定費。在小型的交通事故中,或者說傷者受傷比較輕微的交通事故中,傷者往往是不會去進行司法鑑定的。但是,當傷者傷勢比較嚴重,例如可以構成傷殘、誤工期、護理期都較長時,傷者往往會選擇到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此時,便會產生鑑定費。

其次,在法院調解過程中,保險公司不承擔的鑑定費,一般都是經過理賠員或者保險公司代理人依據傷者自行委託鑑定或者說是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而提出的;針對該部分費用,一般會由駕駛員(車主)或傷者本人視情況確定是否進行承擔。如果駕駛員(車主)不願意承擔,或者承擔得比較少的,則傷者可以不接受調解,進而進入審判程序。如果傷者認爲可以自行承擔一部分,且對保險公司給出的賠償方案接受的,那麼就可以促成調解。

最後,在由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件中,儘管保險公司會依據與投保人(一般爲駕駛員或者車主)簽訂的保險條款中對於鑑定費的免責條款,提出不承擔非醫保用藥,但是,法院一般對此是不予採納的。但是,判決對於駕駛員(車主)不利的是需要由駕駛員(車主)承擔法院訴訟費,所以在法院調解階段不收取訴訟費的前提下,一般可以權衡利弊,考慮是否接受調解。

綜上,筆者還是認爲,鑑定費用是傷者爲維護自身權益的合理性支出,即使保險公司因免責條款不予承擔,也應當由實際侵權責任人進行承擔。

以上就是筆者對於交通事故理賠過程中,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以及具體如何舉證的一些見解。若你在實踐中遇到相應問題,也可來電或者與筆者當面面談進行更爲詳細的諮詢。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