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的賣淫是否屬於犯罪行爲?不給錢還屬於嫖娼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賣淫類犯罪主要打擊的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等行爲,相對應的分別是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賣淫罪、容留賣淫罪以及介紹賣淫罪。其中組織行爲主要是指透過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和控制他人賣淫,而協助組織是指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爲其招募、運送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管人等等。

單獨的賣淫是否屬於犯罪行爲?不給錢還屬於嫖娼嗎?

因此,單純的賣淫行爲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也屬於違法行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67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百元以下罰款,無論生活多麼艱辛,賣淫嫖娼始終並非正道,否則終將害人害己。

有人嫖娼、有人約X,有人被拘留、罰款,有人什麼事情也沒有,爲什麼約X既不違法也不是犯罪呢?同性或者異性之間因爲寂寞空虛,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在不涉及金錢色情交易的情況下,一般既不違法、也不構成犯罪,那麼就有人就說,我不給錢是不是就不算嫖?

根據2003年公安部的《批覆》,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異性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如果雙方在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但是因爲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錢的,都可以按照賣淫嫖娼行爲處理,屬於治安違法行爲,但如果女方未滿14週歲,即使是自願發生關係,那麼男方也會構成強姦罪,如果是男方未滿14週歲的,那另一方則可能涉嫌猥褻兒童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是要判刑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