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的區別

     重婚是構成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的區別

     重婚分爲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爲事實上的重婚。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實踐普遍認爲,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都會對合法的婚姻關係造成嚴重損害,都是重婚罪處罰的範圍。可見,構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於《刑法》予以處罰的範圍,而屬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禁止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我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