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若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應該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姜某與妻子回某於2009年登記結婚,婚後一年,妻子回某的神經官能症復發,儘管經過積極治療但病情一直沒有好轉,2016年9月,回某病情突然加重,2018年,被醫院確診患上了抑鬱症。回某在一次發病時服食了過量的安眠藥而導致昏迷不醒,經過醫院的搶救,雖然生命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作爲丈夫的姜某兩年多面對着沉睡的妻子,他的生活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常常整夜不能入睡,天天處於自責中。後經醫院確診姜某因焦慮而患上了抑鬱症。如果姜某想擺脫這種生活狀態能否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若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應該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不管是透過哪種方式離婚,都要求夫妻雙方自願。如果夫妻一方已經沒有民事行爲能力,就談不上自願了。且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如果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受理。由此可認爲,夫妻一方只要有一方屬無民事行爲能力,就不可以透過協議離婚,需透過訴訟方式予以解決。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的其他親屬不能代理其進行離婚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如夫妻中有一方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另一方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部門不予受理,應告知他們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的親屬首先要確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法定代理人的範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係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沒有上述範圍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據民法、民訴法規定的方式確定法定代理人。這種離婚訴訟,可以協議結案。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對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可由法院直接判決結案。

本案中,回某成爲了植物人,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而對於姜某本人而言,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是他的基本權利,他可以透過提出離婚訴訟的方式擺脫自己現在的生活狀態。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所謂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具體到本案,姜某完全有要求解除婚姻的權利,但對於一方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構一般不予受理。姜某隻能透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情況儘管並不多見,但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卻相對複雜。我國司法實踐一般作出如下處理: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情況: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並且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在離婚後的生活作出了妥善安排,法院一般會判決支援離婚請求。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但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在離婚後的生活不能作出妥善安排,法院一般不會支援離婚請求。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情況:一般司法機關會認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方不能提出離婚訴訟。主要理由是:離婚是涉及人的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爲,應由婚姻當事人親自決定,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而無民事行爲能力方提出離婚訴訟肯定需要由別人代理,這種情況下由於原告沒有辨認、識別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屬無行爲能力人,代原告提出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婚姻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爲,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起訴離婚之前,需要先經過一個特別程序變更監護人,變更後可以由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提出離婚訴訟。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基於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切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