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他人賭博,這錢還要得回來嗎?

基本案情

借錢給他人賭博,這錢還要得回來嗎?

 

2021年1月14日,張某在賭場賭博,輸光自帶賭資後向在場的程某借款,程某分六次每次5000元向張某出借款項共計30000元供其繼續賭博。該款項均系現金交付。

次日,張某向程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爲45000元、月息2分,並約定“利息按月足額支付,否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

該借款經多次催要未還,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張某歸還原告程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

 

該案在審理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原告程某事先知道被告張某借款用於賭博違法行爲仍然提供借款,屬於《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爲,屬於無效合同,程某所訴請的約定利息依法不予支援,但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張某仍應返還程某借款本金,並支付借款期限屆滿後的資金佔用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爲,《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程某爲賺取高額利息,在賭博現場先後分六次向正在賭博的張某出借30000元用於賭博,主觀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賭博行爲謀取非法利益的惡意,客觀上爲張某參與賭博提供了條件,促進了賭博行爲的發生,故案涉30000元款項應認定爲賭資。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爲,對於程某在賭博現場向他人提供賭資的行爲,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本案判決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即判決駁回程某的訴訟請求。

同時,由於本案涉及民事、行政交叉問題,對雙方當事人的賭博違法行爲,審理法院已依法將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評析

 

本案在處理上之所以會產生爭議,是因爲對法律理解的偏差與具體規則的缺失。《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同時,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後,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折價補償或賠償損失。有觀點據此認爲,出借人事先知道他人借款用於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借款的,該借款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我們認爲,上述理解有失偏頗。從法理上來說,基於不法原因給付理論,如果給付的目的是讓收受人因受領給付而違反法律規定的禁令或善良風俗,收受人負有返還義務,給付人對此不法行爲負有責任的,不得請求返還,由此達成對不法原因給付行爲實施者的懲罰。可見,對於出借款項給他人用於賭博的,其法律後果應當根據出借人是否應對不法行爲負責來確定,出借人對賭博行爲具有參與性,其返還請求不予支援

具體情況分析如下:出借人事先明知或應知他人借款用於賭博,仍提供借款,但出借人並未參與賭博行爲發生、進行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對借條約定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援。此時,由於出借行爲與賭博違法行爲的發生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出借人對於賭博行爲的發生無明顯責任,故對其請求返還本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這也是實踐中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借款人返還本金的主要情形。

對於在賭博現場向正在賭博的人出借資金的,一般應認定爲參與賭博(提供賭資)的行爲,其對於賭博違法行爲的實施具有參與性。該行爲違反了《民法典》第8條所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其行爲本身即系不法行爲,請求“返還借款”缺乏合法的請求權基礎,對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與明知他人賭博而事前出借款項但對賭博並無參與性相比,現場爲他人賭博提供資金的,一般可認定爲對賭博行爲的參與,該資金在出借人向賭博人提供之時已經屬於賭資,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賭資應當予以收繳。即使按照合同無效對待,應當注意到,對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民法典》第157條在原《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返還原物、折價補償或賠償損失”基礎上,增加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那麼,對於實質上參與賭博、提供賭資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另有規定的情形,應依法收繳賭資而非判決返還。從裁判的價值導向來看,對於類似本案在現場向他人提供賭資的行爲,如果給予司法保護,也將縱容賭博惡習,與司法的價值功能相悖。

對於雖在賭博現場向賭博行爲人出借款項,但該出借行爲屬於被動、受脅迫,其對賭博行爲亦無任何參與的,則不能認爲屬於積極自願出借資金供他人賭博的情況,其所出借的款項仍應受民法保護。但是否系受脅迫被動出借,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雖不在現場出借資金,但出借人具有明顯促賭惡意,其出借行爲對於賭博違法行爲的發生具有相當作用的,亦可認爲其出借行爲屬於間接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爲,對其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援

 

來源:民法典權威解讀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