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開這五大誤區,教你如何正確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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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開這五大誤區,教你如何正確委託律師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委託人在聘請律師時會存在認爲不需要請律師、未到請律師的時候、請律師僅是走走程序等各種誤區。如何請律師、請什麼樣的律師,決定着整個案件的辯護效果,在此筆者淺談一些委託人在聘請律師前後可能陷入的誤區。


誤區一:認爲不需要聘請律師


資訊時代,每個人都能透過網絡獲得大量的知識、資源,我們也曾遇到不少委託人,認爲法律只是一些條條框框的規定,只要按步聚跟着走,普通人也可完成整個刑事辯護工作,並據此認爲,根本沒有聘請律師的必要。


然而,法律是一門博大精深、專業性極強的學問,許多法學專業的科班生對法條的理解尚會偏差,更何況是普通人?況且,許多法律程序均是不可逆轉的,大多有利的辯護觀點也僅在刑事訴訟進程中的某一時間節點才能實現最優的辯護效果。譬如刑事律師常說,自被刑事拘留後的37天,是決定犯罪嫌疑人命運的關鍵時刻。普通人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話語中所蘊含的法律法規、實務經驗,同樣也無法就此進行操作。若認爲自己可以“依樣畫葫蘆”模仿律師進行辯護工作,這往往是害了自己的親人。



誤區二: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就不必請律師


筆者曾辦理的不少案件,在初入刑事訴訟程序時,委託人會存在“我親人只是協助調查,不是犯罪”、“等真的被逮捕後再請律師吧”等不同的看法。但正是由於這些看法,導致案件進入辯護工作較難開展的困境中,甚至導致案件“爛尾”。


在某種意義上,刑事案件是一項“阻擊”工作,律師需要在不同階段作出不同的法律分析,提出不同的律師意見,一步步實現較好的辯護效果。因此,刑事案件中律師介入越早越好。實務中一些較爲謹慎、聰明的委託人,甚至在聽到 “風聲”、看到蛛絲馬跡時,便開始諮詢律師相關法律問題,並透過專項法律顧問委託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工作,此時,律師提供的意見往往讓委託人、當事人獲益良多,不僅可以讓隨後的辯護工作獲得一個良好的開頭,甚至能夠讓事情在刑事訴訟進程開始前便完美解決。



誤區三:僅請律師前往會見一次


如前文所述,刑事案件存在由拘留變更爲逮捕的訴訟程序,許多委託人會認爲可以先請律師進去會見一次,打聽一下情況,隨後再決定後續工作。這種方式看似“性價比”較高,但筆者對此並不推崇。


律師的會見工作並非簡單的溝通案情,更包括了對案件的整體分析、步驟、計劃等,會見一次最多隻能瞭解事實的經過以及爲當事人提供簡單的法律分析,並不能讓在押人員瞭解辦案部門的態度以及應對緊急情況的方法等。相對於委託會見一次,全程委託或按階段委託律師,能讓律師從大局上統籌安排辯護工作、一步步實現辯護目標。



誤區四:輕信“關係”


看守所門外,常會有“法律人士”駐點,向在看守所顧送、查詢的家屬“解答法律問題”。細聽他們的話語,如“一週便可辦好取保”、“我與看守所有關係,可以打聽內部情況”、“這個罪名花點錢打點即可放人”等並不鮮見。許多委託人因處於救人心切、焦慮的心理環境下,可能會輕信這些“法律人士”,並交付錢財讓他們去辦事。


筆者且不論這些人是否如此神通廣大,在刑事訴訟進程中,透過“關係”達至目的,本來便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於風險當中。實務中不少委託人因輕信“關係”,被相關人士以各種藉口騙取財物,導致人財兩空,後悔不已。因此,筆者建議在聘請律師時,切勿輕信“關係”,應請專業的律師辦理相關事項。



誤區五:不對律師說實話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委託人可能有各方面的考量或顧忌,在陳述案件事實或相關情況時,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隱瞞部分實情或認爲某些事實不重要。


然而,即便是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律師亦可據此分析、推測偵查機關對此的態度以及公訴機關可能存在的認定罪名的切入觀點;而在案件中,任何蛛絲馬跡均可能影響最終結果,因此並不存在不重要的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委託人應詳盡地告知律師相關事實,以便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