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如何識破《安置補償協議》中的陷阱

在徵收拆遷中,徵收方和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是不可或缺的環節,一旦簽訂了《補償協議》,表明被徵收人認可了徵收方給予的補償方式、補償數額和期限,沒有法定的解除理由,徵收方和被徵收人都必須遵守該《補償協議》,簽訂《補償協議》後,如果約定一定期限交付安置房,被徵收人一般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搬離被徵收人的房屋,在過渡安置房暫時居住,等待交房,如果約定支付補償款,則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律師教你如何識破《安置補償協議》中的陷阱

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是重中之重,被徵收人的所有被拆遷利益的實現基礎就是這一紙協議,所以在簽訂時一定不能馬虎大意,必須看清協議的每個條款的內容,律師在審查《補償協議》時,一般從以下兩個角度入手:

一、和誰籤?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內容是否完整?

一般來說補償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身份資訊:拆遷人與徵收方的名字或者名稱、身份證資訊、住址、聯繫電話等。

2、房屋資訊:被徵收房屋的具體情況,如房屋具體的位置、四至範圍、面積、層數、權屬等。

3、補償方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兩種補償方式中的一種,或者二者結合的補償方式。

4、搬遷期限:徵收方應當給被徵收人合理的搬遷期限,尤其是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方式時,一定要註明補償款全額補償到位後搬遷。

5、違約條款:違約主要針對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徵收人簽了補償協議,補償足額到位後被徵收人不按約定搬遷,仍實際佔有房屋,二是在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時,徵收方沒有按約定向被徵收人交付安置房。

作爲被拆遷人,一定要看清楚後一項,近幾年安置房遲遲不能按期交付引起的糾紛數不勝數,但由於未在安置協議中作出約定,這些被拆遷人維權之路頗爲曲折,提醒大家一定要防患於未然!

最後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後,一定要留一份原件在自己手中,如果履行協議發生糾紛,這將是維權的重要保證!如果因爲《補償協議》發生糾紛,一定要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