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中的“利害關係”而被駁回起訴應該怎麼辦?

導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知,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所以,對於原告資格中的“利害關係”,我們應該如何界定及證明呢?

因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中的“利害關係”而被駁回起訴應該怎麼辦?


一、如何界定有無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


隨着我國司法的不斷髮展與進步,原告主體資格問題逐漸與司法體制、法治狀況和公民意識等因素變得密切相關,所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時所依據的法律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考慮、尊重和保護當事人訴請保護的權益,是判斷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關係的重要標準。


二、當事人應對其證明到何種程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與被訴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材料


但當事人應該對其證明到何種程度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黃曉麗律師團隊以案件分析的方式爲您解答:


【案例解讀】


1997年當事人殷某某在XX鎮XX村上蓋了兩間磚瓦房,因考慮到妹妹及妹夫無房,故將該房屋完全交給妹妹一家居住使用。


2004年妹妹一家人搬走後,將房屋還給當事人殷某某並由殷某某一直管理使用至今。


2019年當事人殷某某發現該房屋門上張貼了一張針對其妹夫作出的《通知》,該《通知》主要告知當事人殷某某其房屋屬於違法建築,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將予以強制拆除。


2019年11月29日下午上述房屋被強制拆除,屋內財產悉數被毀。


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殷女士及時聯繫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並委託黃曉麗律師團隊代爲本次法律糾紛。在經過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由來安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此案,但來安縣人民法院卻以無法確認當事人殷某某與被訴行政行有利害關係爲由,裁定駁回殷某某的起訴。


黃曉麗律師團隊認爲來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這份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撤銷,於是指導當事人殷某某向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確認殷某某與被訴行政行爲是否具有利害關係,首先查清的問題是涉案房屋建設及建成後的使用情況及殷某某妹夫是否出資建房。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殷某某已經對這一事實作出了符合邏輯的解釋和說明,也對這一事實進行了初步的證明。


最終在殷某某與黃曉麗律師團隊的不懈努力下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採納了我方提出的證據材料,認爲根據當事人殷某某妹妹及其妹夫的情況說明及庭審陳述,可以證明和認定當事人殷某某與被訴強拆行爲具有利害關係,殷某某提起訴訟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一審法院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


所以,在審查原告資格時,原告主張的合法權益僅僅只是可能存在的,其經過實體審查後可能會出現兩種審查結果,一種是原告主張的合法權益實際存在;還有一種是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根本不存在可以保護的合法權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審查案件是否應當受理時,不能以實體審查標準中的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代替原告資格審查中的可能性的利害關係。


提起行政訴訟,其原告資格中的利害關係應當以“可能性”爲標準,只要原告主張的事實與被訴行政行爲存在利害關係的可能性即可以確認具有利害關係,至於事實上是否存在利害關係則不屬於原告資格的審查範疇,而是實體審查的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對其與被訴行爲有利害關係提供證據材料,但是此時其僅需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證明利害關係存在的可能性即可。


綜上,原告資格中的利害關係應當以“可能性”爲標準,只要原告的主張與被訴行政行爲存在利害關係的可能性即具有利害關係,就具有原告資格,具備起訴的條件之一。在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黃曉麗律師團隊提醒大家,如遇強拆,請及時諮詢律師,切勿猶豫不決,錯過最佳維權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