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開庭,後果很嚴重

打官司,最關鍵的一個環節就是開庭,開庭就是雙方當事人包括第三人,證人等相關人員到場,接受仲裁庭或者法庭的調查,雙方發表各自的意見,對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還可以進行面對面的調解,開庭是讓法官弄清楚案件來龍去脈事實真相的最重要的一個程序。

缺席開庭,後果很嚴重

一般來說,每個一案件,在受理後不久,如果不存在送達不暢通的情況下,過不久,會定一個開庭的時間,提前通知到雙方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進行開庭。那麼,如果出現一方當事人不去開庭的情況,是怎麼裁決的呢?下面爲大家分享一個最新的案例:

苟某來自重慶市,於2018年3月26日入職東莞市一家吸塑廠工作,工資口頭約定是每個月7500元。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沒有爲他購買社保。2018年4月12日,他在工作中因工導致右手拇指受傷,後送醫院治療。2018年7月9日,經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2018年8月6日,經東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九級傷殘。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18年5月15日經過協商的方式解除,拿到了包括工資在內的賠償款22000元。

22000元,一個九級傷殘,對於他來說太少了!在網上他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中諮詢到了筆者,筆者詳細給了他講解工傷方面的知識,他覺得只有委託律師纔會讓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於是便到廣東展豪律師事務所委託了筆者代理他的工傷賠償案件。

接下來筆者向仲裁庭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庭定於2018年10月30日開庭,但是開庭那天用人單位卻沒有到場,缺席。2018年11月6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橋頭仲裁庭對案件進行缺席裁決:裁決用人單位需要向苟某支付各項工傷賠償款14.4萬元。

律師評析:相信用人單位收到缺席裁決書後,會大吃一驚,需要賠償14萬多,這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那麼,用人單位作爲被申請人缺席開庭,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呢?被申請人缺席,是不會影響案件的進行的,只會對被申請人不利,等於被申請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而對於申請人來說,是有利的,由於申請人沒有辯論的對象,所提交的證據材料不用經過質證,就可以直接被仲裁庭作爲合法、真實、客觀的證據,從而作出有利申請人的裁決。如果是申請人缺席的話,就等於是撤訴了,就是所有的請求都不會得到支援,作爲撤回申請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