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因宮外孕致殘狀告男友,能得到支援嗎?看法院怎麼判

女孩因宮外孕致殘狀告男友,能得到支援嗎?看法院怎麼判

【案例】

女孩因宮外孕致殘狀告男友,能得到支援嗎?看法院怎麼判

小美和大壯系男女朋友關係。

雙方戀愛期間,小美和大壯多次發生性關係,大壯均未採取避孕措施。

1月24日凌晨,小美和大壯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後,小美髮現自己當天是排卵期,於是在1月26日口服避孕藥。

2月15日,小美髮現自己懷孕了,打算在2月16日到醫院進行人流手術。但檢查後,小美被告知自己是宮外孕,必須切除單側輸卵管,且對生育有影響。

小美將宮外孕的事情告訴了大壯,大壯卻顯出漠不關心的態度,令小美十分心寒。

2月17日凌晨5點多,小美開始大出血,並獨自前往醫院就診。當日上午11點多,小美被安排輸卵管單側切除手術,大壯在下午1點多才前往醫院,並在護士的要求下,在醫院陪護了小美一晚。

此後的住院期間,大壯只給小美送了三四回粥,未在醫院照顧小美。小美出院後,經司法鑑定中心評定,構成九級傷殘。

小美除了身體遭受巨大痛苦外,大壯的態度也讓小美心理受到巨大傷害。據此,小美以大壯未做好安全措施導致其宮外孕繼而單側輸卵管被切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大壯予以人身損害賠償。

大壯以小美“宮外孕”是其自身身體原因造成,自己不存在過錯爲由,認爲自己不應當賠償。

【賠償項目與爭議觀點】

一、小美主張的人身損害賠償包含哪些?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小美身體遭受損害構成傷殘,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小美的人身損害賠償,應當由誰承擔?

觀點一、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大壯具有過錯,應由大壯承擔侵權責任。

該種觀點認爲:

宮外孕是女性懷孕可能產生的疾病,雖然與女性個體差異有關,但宮外孕並非遭受該疾病的女性所願,不可歸責於女性。

相反,作爲男性伴侶的大壯,在婚前性行爲中,明知不採取避孕措施可能導致懷孕,仍未實施避孕措施,導致小美懷孕併產生宮外孕,大壯不採取避孕措施的行爲與宮外孕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大壯具有過錯,應由大壯承擔侵權責任。

觀點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大壯和小美均有過錯,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該種觀點認爲:

如觀點一所述,作爲男性伴侶的大壯,在婚前性行爲中,不採取避孕措施的行爲與宮外孕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大壯具有過錯。

此外,雖然宮外孕不可歸責於女性,但小美在明知未採取避孕措施的情況下,仍然同意實施性行爲,小美對宮外孕的損害結果仍然具有一定的過錯。

因此,大壯和小美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觀點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大壯和小美均無過錯,就小美遭受的人身損害賠償共同分擔。

該種觀點認爲;

宮外孕是女性懷孕可能產生的疾病,既不能歸責於女性個體,也不能歸責於男性個體。

小美與大壯對宮外孕的損害結果是無法預見的,對宮外孕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是持消極的態度,雙方就宮外孕損害結果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因此,對於小美的人身損害賠償,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法院觀點及判決結果】

法院對於責任承擔,認定如下:

本案中,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基於戀愛關係而發生性行爲,致原告宮外孕左側輸卵管被切除,雙方對這一損害後果均不存在主觀過錯。但原告因遭受宮外孕輸卵管被切除,身體受到損害,若讓其獨自承擔後果,有違公平和情理,故對該損失應適用公平原則,由原、被告雙方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