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

 精神病人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

精神病人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人民羣衆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訴訟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而精神病人這一羣體的離婚訴訟問題也亟待我們引起重視。

1.關於精神病人作爲離婚案件原告時訴權的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聯繫該法條的立法原意來看,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資格成爲離婚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其依法享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只是沒有訴訟行爲能力,不能親自實施訴訟行爲。根據我國現行民事法律,當精神病人作爲被告參與離婚案件時,其父母當然可以作爲監護人蔘加訴訟。同樣,爲保證訴權的平等,法律應當允許精神病人可以作爲離婚案件適格的原告。

2.關於精神病人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問題。

精神病人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問題是精神病人離婚案件普遍存在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雖然規定了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適當幫助,但具體的經濟幫助方式與數額的多少並未作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承辦法官依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從保障作爲精神病人在離婚後的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合法權益角度考慮,也從支付人自身的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且需要撫養照顧孩子的實際情況來看

3.關於精神病人要求的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精神病人離婚的相關訴訟權利及請求經濟幫助等權利依法應予維護,但是權利的維護與保障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針對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時所提出的不合法的要求也應依法駁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根據該法律規定,除此之外,其他情形是不能要求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