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父親使用雙方工齡買房,立遺囑給部分子女是否有效


母親去世,父親使用雙方工齡買房,立遺囑給部分子女是否有效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按照遺囑由原告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秦某剛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F號房屋。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秦某剛吳某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子女二人,即原、被告。吳某1999年8月15日死亡,秦某剛2019年2月19日死亡。北京市朝陽區F號房屋(以下稱涉案房屋)系秦某剛生前所在單位中國某大學分配的福利住房。

2001年7月15日,中國某大學與秦某剛簽訂房屋買賣契約》,2001年11月8日秦某剛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吳某去世後,爲照顧秦某剛,原告一直和秦某剛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2008年5月14日,秦某剛辦理公證遺囑,自願將涉案房屋留由原告個人繼承。秦某剛去世後,因被告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公證遺囑無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秦某剛吳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即原、被告。吳某2000年11月9日因死亡註銷戶口秦某剛2019年2月19日去世。

涉案房屋原系秦某剛承租的公房。2001年7月13日,秦某剛(乙方、買方)與北京某學院(甲方、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將涉案房屋以成本價出售給乙方,乙方實際購房價合計33052元。甲方同意乙方享有以下購房折扣:房屋年成新折扣2%、工齡折扣0.9%、現住房折扣3%(須92年以前入住)、教師優惠折扣5%(夫妻雙方教師優惠折扣10%)。

《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中記載:男方工齡43、女方工齡35、合計78、年工齡折扣率0.9%,教師優惠10%,成本價實際房價=[(成本價1450-標準價高限1363*年工齡折扣率0.9%*夫妻工齡和78)*(本套樓房建築面積74.83+陽臺面積4*50%)*(1-已竣工年限4*2%)]*90%。2001年11月8日,秦某剛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

2008年5月14日,秦某剛立下公證遺囑一份,內容爲:“我名下座落在北京市朝陽區F號房產,是我的個人財產。現我自願立下遺囑,在我去世後上述房產由我的女兒秦某芳個人繼承。

訴訟中,根據被告的申請,本院向北京市某公證處調取了公證卷宗材料,其中公證遺囑的內容與原告提交的一致,公證員在工作記錄中也記載秦某剛頭腦清楚,思維正常,表達能力好,能自己書寫遺囑草稿、填寫申請表,具有完全行爲能力。

庭審中,原告提交收條,擬證明涉案房屋購房款原系原、被告支付,後原告給付被告10萬元,雙方明確房屋產權歸屬原告。被告認可曾向原告出具過收條,但稱收條中的款項並非涉案房屋的購房款。

經詢,被告認可秦某剛吳某生前主要由原告照顧。原告主張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繼承,被告則主張雙方各繼承房屋50%的份額,雙方均不申請對涉案房屋現價值進行評估。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F號房歸原告秦某芳所有,原告秦某芳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被告婁某2房屋折價款200000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關於本案所涉遺囑的效力。首先,涉案房屋系由秦某剛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買並登記在秦某剛名下,故秦某剛有權對涉案房屋中屬於自己的份額進行處分。

其次,原告提交的遺囑經過北京市某公證處公證,公證處亦向法院提供了當時公證的卷宗材料,可以證明遺囑系秦某剛個人真實意思表示。

再次,秦某剛購買涉案房屋時雖然吳某已經去世,但根據《房屋買賣契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的記載,購買房屋時覈算了吳某的工齡,故涉案房屋中有屬於吳某的財產價值並應作爲吳某的遺產進行繼承分割。綜上,秦某剛設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應爲有效。

關於涉案房屋分割。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首先,涉案房屋系由秦某剛購買,秦某剛有權立遺囑處分屬於自己的財產,故房屋應當由原告繼承。

其次,秦某剛購買房屋時覈算了吳某的工齡,故對於折算吳某工齡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爲吳某的遺產,由吳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因秦某剛立有遺囑,故秦某剛吳某處繼承的遺產份額也應當由原告繼承。

再次,被告認可秦某剛吳某生前主要由原告照顧,故原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對於吳某的遺產部分,原告應當多分。現原告主張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繼承,被告主張涉案房屋由二人各繼承50%的份額,法院綜合考慮遺囑內容、吳某的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原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事實、涉案房屋現市值等情況,判決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