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賣給我的魚出問題了,憑什麼罰我款!

某公司:我那麼信任你,你賣給我的魚不合格!

你賣給我的魚出問題了,憑什麼罰我款!

某公司:我被處罰了,你要賠償我的損失!

某公司:開庭你不來你也得賠我!

某甲:……

下面透過代理的真實案件,來看一看作爲出賣方的某甲是否需要承擔某公司的損失。

案情簡述

某公司與某甲均在位於朝陽區某農副產品市場內經營活魚。

2019年7月,某公司從某甲處購進活鯉魚40公斤。7月24日,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抽檢時發現某公司自某甲處購進的鯉魚因其體內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故認定某公司所售的鯉魚不合格,並於2019年10月22日對某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所得144元並罰款10萬元,共計100144元。

某公司隨後按照處罰決定書內容繳納了上述全部違法所得和罰款。

某公司基於信任從某甲處購進活鯉魚,但由於某甲所售活鯉魚不合格造成某公司被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的後果,給某公司帶來巨大收益損失。故某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某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某甲賠償某公司損失100144元;2.訴訟費由某甲承擔。

被告某甲未到庭,未答辯。

法院認爲

某公司與某甲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根據某公司提交的付款證據及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認定某公司與某甲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

根據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某公司自某甲處採購的活鯉魚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被認定爲不合格,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44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措施。

某甲作爲出賣方,其向某公司銷售的活鯉魚不符合國家標準,某公司因此遭受行政處罰,其要求某甲承擔該損失,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律師評析

孔雀石綠是有毒的三苯甲烷類化學物,作爲殺菌劑,可讓魚類延長壽命,但對人體有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本案中,某公司出售的鯉魚體內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某公司是從某甲處進貨,某甲應當承擔某公司的損失。

俗話說“民以食爲天”,食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食品安全關乎百姓健康。“食以安爲先”,食品生產和流通每一個環節的責任人都應切實履行職責,層層把關,確保“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