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非法拘禁罪律師:男子爲討債非法拘禁他人獲刑

爲索要欠款,出借人黃某糾集他人對借款人進行非法拘禁。近日,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人黃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杭州非法拘禁罪律師:男子爲討債非法拘禁他人獲刑

2019年9月份,被害人曾某(另案處理)因做生意資金週轉需要,向被告人黃某借款2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2分利息及還款期限。後黃某認爲曾某還款不力,多次催促曾某還款。曾某因無錢可還,遂拒接黃某的電話並躲藏至贛縣區某賓館。

2020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黃某得知被害人曾某在贛縣區某賓館入住,遂糾集兩人駕車從寧都縣出發前往贛縣。當晚11時許,黃某等人到達賓館找到曾某後,黃某推搡曾某並質問其爲何不接電話,曾某解釋無錢可還。後曾某被黃某等人強行帶回寧都。

在返回路上,被害人曾某因打電話佯裝向朋友借錢,黃某便扇了曾某一巴掌並讓曾某閉嘴。次日凌晨1時許,黃某等人到達寧都併入住賓館。9月15日8時許,黃某以之前出具的借條不正規爲由,逼迫曾某出具一張數額爲30萬元的借條給他。曾某出具借條後,黃某再次逼曾某還錢,曾某被逼無奈,便提議拿放在家中雜物間的一編織袋製毒物品麻黃鹼,抵押給黃某。

黃某猜測可能是毒品而打電話報警,後民警將曾某及查獲的一編織袋麻黃鹼帶至寧都縣公安局梅江派出所。次日,曾某因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寧都縣公安局刑事立案並被刑事拘留。經鑑定,從曾某家雜物間查獲並送檢的一袋麻黃鹼疑似物中,檢出麻黃鹼成分。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黃某被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黃某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爲觸犯刑律,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且被告人黃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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