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嫁妝能不能“要回來”?

目前我國對於“彩禮”、“嫁妝”尚未有定義。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者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送嫁妝,這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而且在當今時代,仍然盛行於我國大部分地區。如果二人未結成婚或者離婚時,能否向對方主張自己給付的彩禮或者嫁妝呢?

彩禮、嫁妝能不能“要回來”?

首先,在登記結婚前女方親屬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爲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爲女方所有;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夫妻雙方對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關於彩禮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彩禮給付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這與無條件贈與不同,因爲當事人一方給予另一方彩禮時,往往目的性非常明確,即欲與對方結成婚姻,另一方收取彩禮的行爲也表示,另一方願意與其締結婚姻關係,所以彩禮給付應當認定爲附條件的贈與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也即是說,如果雙方未能結婚,應當返還彩禮;如果雙方結婚,但是沒有共同居住生活,離婚時應當返還彩禮;如果雙方結婚且共同居住生活,但二人離婚時,給付彩禮的一方因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女方同樣也應當返還彩禮。

但如果男女雙方由於對法律規定不瞭解僅形成同居關係,若法院簡單的判決返還彩禮反而有失公平,容易引發矛盾,所以法院一般會根據個案情況,向當事人釋明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願意補辦登記,則不能簡單判決返還彩禮。

由於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構成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