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被家暴起訴離婚,男方取保候審,離婚案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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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被家暴起訴離婚,男方取保候審,離婚案受阻?

近日,一條#女子不堪家暴跳樓離婚案#的新聞登上微博熱搜。據報道,劉女士2019年8月被丈夫鎖門家暴,爲了逃生從二樓跳下,全身共9處骨折,腰部脊髓損傷至雙下肢截癱,至今都不能脫拐行走。其丈夫也已經因故意傷害罪被羈押,但是辦理取保候審,尚未全面限制人身自由。另外據劉女士陳述,派出所民警把除了左眼眶以外的全身骨折,全部定性爲跳樓所致。劉女士早亦提起離婚訴訟,目前離婚案件正在審理中,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開庭調解,在有家暴賭博的前提下,法院堅持離婚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起判。

長期以來,社會上有“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的傳統。但是當婚姻遇到家暴時,可能“不拆”纔是最大的惡。

前有蔣勁夫對女友施暴,後有美妝博主被家暴。家庭暴離的危害及後果都是無可估量的。從劉女士提供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出,這起家庭暴力的殘忍性。多年來女性一直是家暴中的受害者。受害不止於身體,更深入心理。在此呼籲廣大女性一定要對家暴提起警惕,做好錄音,及時報警,將家暴扼殺在搖籃裏。如果家暴嚴重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一定期限、一定範圍內約束施暴者的行爲,同時申請人也可以利用這段時間無後顧之憂地提起離婚訴訟,同時也能夠成爲離婚案件中對方存在家暴的證據,可以加快離婚的進程。

根據目前法院的裁判規則,離婚案件第一次起訴法院判不離的可能性比較大,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亦有些離婚案件第二次起訴離婚時仍然不判離。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則會成爲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重要依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將生效的《民法典》又增加一條判決離婚的新理由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被告因施暴處於被羈押狀態,是否會影響到離婚案件的進行嗎?

從立案管轄方面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以及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其管轄法院爲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達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目前劉女士的丈夫在取保候審階段,所以劉女士可以到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

從案件審理看,羈押狀態不影響離婚案件的進程,可以缺席審理;如果被告服刑亦可缺席審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到服刑地監獄審理。

小編藉此普及一下缺席審理的條件:1、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但需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那麼,離婚案件是否有必要等刑事案件一起作出判決呢?

離婚案件中涉及的家暴雖達到刑法懲罰性,但離婚案件實際上與故意傷害罪並無關聯,並不適用先刑後民原則,所以離婚案件亦可以單獨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先刑後民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後,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不應當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其適用標準是刑事犯罪、民事責任是否基於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迴歸到本案,離婚案件與刑事犯罪案件並不是基於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而存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亦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裁判作爲依據。

司法實踐中,對於刑民交叉案件一般遵循分別審理原則。《九民紀要》第128條也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因此,劉女士的離婚案件可以單獨審理並做出判決。本案管轄法院也在今天做出儘快出離婚判決的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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