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用土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導讀:政府徵用土地補償標準是耕地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徵收補償不合理的可以到縣級政府投訴,縣級政府沒有處理的,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徵地補償分配要遵循有利於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原則。
一、
政府徵用土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家徵用土地賠償標準是:
1.土地被徵用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被徵用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賠償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附着物和青苗被毀損的賠償由被徵收人所在省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
徵地補償不合理怎麼處理
徵地補償不合理可以這麼處理:
1.當事人首先可以到當地縣級政府投訴;
2.如果當地縣級政府沒有解決的,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投訴;
3.如果當事人是認爲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但一定要相關證據,由法院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三、
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解決原則
解決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原則有:
1.公平合理的原則,貫徹平等;
2.男女平等的原則,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有利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權;
4.着重調解的原則,着重調解是處理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和重要方法。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