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現被銀行起訴信用卡詐騙怎麼辦?

正所謂“水至清則無魚”,對於信用卡套現,銀行一邊明禁止,另一邊卻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銀行這麼做的原因其實非簡單,無非是“利”字當,銀行不是慈善家,銀行是一個資本家和正常消費一樣,套現對銀行來說也是有收益的,只不過消費時是由賣方承擔,而套現則是用戶承擔。實際上消費的刷卡費率和套現費率相差無幾。刷卡費是銀行銀聯收單機構三家分,其中銀行拿的最多。所以不管刷卡還是套現,銀行都在賺錢。這是銀行對套現行爲不嚴厲打擊的主要原因。

提到拖欠信用卡不還,銀行準備起訴,我們腦中第一個浮現的念頭就是會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那麼,信用卡詐騙罪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了多少數額達到立案標準呢?我們先根據法律規定來分析分析:

信用卡詐騙罪的法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面所提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欠信用卡不還,是否屬於惡意透支?欠信用卡不還,可能涉嫌的行爲就是惡意透支。

那怎麼判斷是否屬於惡意透支呢?

1、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一般認爲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還大量透支、隨意揮霍高消費、抽逃、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爲就可以認定爲非法佔有;

2、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如果符合上述行爲,就可能屬於惡意透支!

套現被銀行起訴信用卡詐騙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