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產給夫妻一方可以嗎

夫妻之間感情和睦,生活幸福時,約定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可是當感情破裂,,鬧至法院時,贈與房產就容易產生糾紛,要解決夫妻財產糾紛的第一個問題是正確認定贈與的成立與否。那麼,贈與房產給夫妻一方可以嗎?

贈與房產給夫妻一方可以嗎

一、贈與房產給夫妻一方可以嗎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約定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後上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贈與房產的一方反悔主張撤銷贈與合同,另一方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一方辦理過戶手續。

贈與方約定後反悔,對此,《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6條對夫妻間房產贈與的撤銷作出了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頁頂將乙方所有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與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處理。”即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乙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在財產的權力轉移之前允許反悔。

競購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撤銷的規定,如果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即使贈與反悔,也不能撤銷贈與,在此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判令對方繼續履行。

二、贈與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2、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房屋贈與要符合什麼條件

1、贈與人必須是房屋產權的擁有人,同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贈與的房屋必須具有合法的權屬證件,不存在產權糾紛;

3、贈與人和受增人均屬自願,有書面贈與協議(合同),並辦理公證;

4、房屋贈與必須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審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5、受增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6、不得爲逃避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債務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等而設定贈與;也不得爲規避法規管理,如繳納稅費等而設立贈與。總之,房屋贈與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