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能不能要求退還禮金?

李先生與陳女士是夫妻關係,婚前,李先生按照當地習俗向陳女士給付一筆禮金,結婚一年後,雙方性格不和打算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對於陳女士是否需要返還該筆禮金存在爭議,李先生認爲雙方結婚時間較短,陳女士理應返還彩禮,然而陳女士認爲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堅決不予返還。李先生是否有權請求陳女士退還彩禮呢?

離婚的時候能不能要求退還禮金?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因此,給付彩禮後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給付彩禮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並且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法院纔會判決予以返還。第一,如果雙方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雙方登記結婚後,形成法律上的合法夫妻關係,但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共同生活,給付方請求返還的,法院予以支援。第二,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給付方請求返還的,法院予以支援。對於返還的具體數額,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是否舉行婚禮及是否生育等,結合彩禮數額、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共同生活期間合理生活支出、雙方過錯程度、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