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交通肇事罪,如何爭取從輕處罰?

2018年12月17日11時34分許,被告人宋某某持A1A2D類駕駛證駕駛皖C×××**號大型普通客車,沿G25長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2086公里100米附近時,撞上同車道內由付某持A2類駕駛證駕駛的滬D×××**重型半掛牽引車/滬J×××**重車尾部,致使付某所駕駛的車輛又撞上由劉某持A2類駕駛證駕駛的蘇A×××**號重型普通貨車的尾部,造成被告人宋某某所駕駛的皖C×××**號大型普通客車上乘客黃某當場死亡、乘客郝某、張某丙張彩俠等多人受傷及多部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宋某某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經南京xx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黃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胸部損傷出血而死亡;被害人郝某、張某丙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傷一級。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隊認定,被告人宋某某負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觸犯交通肇事罪,如何爭取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的觀點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某主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人宋某某的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判處緩刑。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上訴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具有自首的情節,二審期間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出庭檢察員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二審期間積極賠償取得諒解,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觀點
二審法院認爲,考慮到本案的案發地在高速公路上,上訴人宋某某所駕駛車輛爲營運大客車,且引起較爲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故不宜適用緩刑。鑑於二審期間,上訴人及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被害人家屬對其諒解,故本院決定對上訴人宋某某進行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2019)蘇0117刑初×××號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撤銷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2019)蘇0117刑初×××號刑事判決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三、判處上訴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相關法條

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 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 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