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備受摧殘,卻不能向男方主張損害賠償?

經常有網友諮詢,因同居期間懷孕流產造成身體損傷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女方備受摧殘,卻不能向男方主張損害賠償?

每當這種時候,我總是感嘆,女孩情到深處也要潔身自好;同時對這樣的男方,我腦海裏閃現出來的也就只有渣男和不負責。

 

最典型的一個諮詢案例是,一個女孩與有夫之婦同居之後懷孕,流產後發現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症,從此以後都不能再生育,問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賠償?

雖然很同情她的遭遇,但我還是建議她與對方協商解決爲宜,因爲走法律程序的話,她要求賠償的主張很難得到支援。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給出了明確答覆:

問:女方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爲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援?

答:以上情形屬於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爲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可以看出,對於同居關係造成的身體受損害的後果,因爲不具備合法婚姻,所以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當然身體受到損害的,一般總是女方。所以,各位女性朋友,一定要自尊自愛自立自強,否則即使受到傷害,沒有法律的保護,也只能落個身心俱疲的下場。

 

有朋友會說人身損害要不到,那未婚懷孕流產而產生的費用,男方該要承擔吧?

未婚懷孕流產而產生的費用,到底由誰承擔?我國法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從侵權的角度來考慮

(1)認爲未婚男方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是一種過錯行爲,但又考慮到性關係發生系出於雙方自願,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2)也有一些法院認爲這種問題屬於道德問題,往往會不予受理此類案件;

(3)還有的法院把女方流產所產生的費用,視爲雙方共同債務處理,判決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所以,在此勸誡各位女性朋友,愛情是甜蜜的,有時也是苦澀的。一定要自尊自愛自立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