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齡前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學齡前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學齡前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案情概要】

C某(女)與Z某(男)均系二婚,且分別在第一次婚姻關係期間生育一子,離婚後由前夫(前妻)撫養。C某與Z某結婚登記後,又生育一子,後因兩人感情不和,C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庭審過程中,Z某同意離婚,但是要求獲得孩子撫養權。

案件結果】

筆者作爲C某的代理律師,在綜合分析全案後提出如下觀點:一、孩子出生後一直隨母親即C某生活,雖然在雙方訴訟離婚期間Z某強行將孩子帶離,但是此行爲無疑已經給孩子造成身心傷害;二、孩子目前還處於學齡前階段(庭審時僅4週歲),隨母親生活更有利於孩子成長。

由於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爭執不下,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判決雙方婚生子由C某撫養,Z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