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子女撫養費根據父母負擔能力、子女需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且一般支付標準爲月總收入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扶養兩個以上子女的,前述標準可以適當提高,單應當以百分之五十爲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二、非婚生子如何要撫養費
非婚生子女可以先與生父或者生母協商確定撫養費支付標準,如果其不支付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向生父或者生母索要撫養費。
具體可以按照下列標準索要:
1、支付方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2、支付方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標準支付。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如果孩子的生父或者生母不承認親子關係的,可以先進行親子鑑定然後索要撫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三、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判
1、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3、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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