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僞造病歷怎麼處罰

其一是行政處罰的責任:
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是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塗改病例行爲破壞了病歷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規定:嚴禁任何人塗改、僞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因此塗改病歷是一種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行爲,不管其塗改病歷的目的是什麼,醫方都應當都到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這種處罰的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前者規定:塗改、僞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應“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這主要是對醫療機構做出的處罰。後者規定主要針對執業醫師個人的處罰:隱匿、僞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給於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其二是刑事處罰的責任:
塗改病歷不僅是違反衛生行政法的行爲,還可能觸犯刑法。如果其塗改目的是隱匿患者診治的真實情況或者掩蓋其失誤,就可涉嫌刑法上的僞證罪;如果其單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幫助當事人塗改病歷,就可以被人認定爲“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可能因此被定爲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307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05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僞證罪)
2、第335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罪)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也規定隱匿、僞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如果以“醫療事故罪”起訴醫護人員的話,其塗改病歷的行爲就可能被認定爲“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隱匿罪證”,如此以來,塗改病例要冒承擔刑事處罰的風險就大大增加了。
其三是民事賠償的責任:
醫方承擔塗改病歷行爲所致民事責任的前提只能是塗改行爲導致病歷內容失真而喪失其證據作用,致使醫方在醫療訴訟中因舉證不能而敗訴。離開這個前提,就沒有讓醫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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