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案件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定於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體新聞發佈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優化營商環境兩個司法解釋。

破產程序案件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劉貴祥:

第二條規定是本司法解釋的重要條款。破產程序啓動後,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對於重整至關重要,對於清算程序中將企業作爲營運資產出售也非常關鍵。而債務人繼續經營的前提是能夠獲得新的借款,用來及時支付正常運營過程中的支出和相關費用,如果該類新產生的借款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不明確,出借人就不好判斷其借款回收的風險,其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業提供借款。爲了鼓勵對債務人繼續經營提供資金支援,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爲債務人繼續營業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優先於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同時,爲了維護正常的商業交易秩序,儘量避免對此前已經設立的擔保物權造成不利影響,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該新發生的借款,不得優先於此前已經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果債務人要爲該新借款設定抵押擔保,而抵押物此前已經爲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的,擔保物權人之間應當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清償順序實現權利。第二條規定是本司法解釋的重要條款。破產程序啓動後,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對於重整至關重要,對於清算程序中將企業作爲營運資產出售也非常關鍵。而債務人繼續經營的前提是能夠獲得新的借款,用來及時支付正常運營過程中的支出和相關費用,如果該類新產生的借款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不明確,出借人就不好判斷其借款回收的風險,其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業提供借款。爲了鼓勵對債務人繼續經營提供資金支援,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爲債務人繼續營業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優先於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同時,爲了維護正常的商業交易秩序,儘量避免對此前已經設立的擔保物權造成不利影響,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該新發生的借款,不得優先於此前已經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果債務人要爲該新借款設定抵押擔保,而抵押物此前已經爲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的,擔保物權人之間應當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清償順序實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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