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案件自訴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輕傷案件自訴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輕傷案件自訴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輕傷案件自訴處理時需要遵守和解、調解、起訴的流程。只有在前一種辦法不能處理糾紛的,才需要適用後一種辦法。刑事自訴案件庭審程序具體如下:

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提起自訴的,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爲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法院受刑事自訴案件後,準備開庭事宜。如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佈有關事項等。

4、自訴案件可以調解。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5、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後,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准許,記入筆錄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

6、庭審結束,法院依法判決,雙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二、刑事自訴狀需包含的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任何人若是在打架、討債等的過程之中,導致了他人受到了輕傷以上的損害,此時侵權者的行爲就已經構成了的刑事犯罪。若是受害者想要採取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身體健康權益、財產權益,那麼在起訴之前,是需要先收集能夠證明被告確實侵權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