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聯名風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茅臺近日就掀起聯名風,先是與瑞幸推出“醬香拿鐵”,再與Dove聯名推出“酒心朱古力”。2023年9月18日,阿里旗下旅遊品牌“飛豬”又宣佈與茅臺的合作,999元(人民幣,下同)入住茅臺酒店,附贈一瓶飛天茅臺。

茅臺聯名風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聯名已成爲各大品牌營銷的常態化方式,其通常指不同的品牌、IP、知名人物之間的合作而聯合打造一款新品(產品或者服務),藉助雙方的影響力,以提升品牌/產品的商業價值,達到共贏的目的。

根據聯名合作模式的不同,品牌聯名大致可以分爲三類:品牌與品牌之間聯名、知名IP與品牌聯名、知名人物與品牌聯名。

品牌聯名的類型

(一)商品權與商標權的聯名

作爲成分、原料、零部件的品牌聯名,這種聯名方式是指以其中一方品牌的產品作爲成分、原料、零部件融入另一方的產品中,這種聯名方式會使用成分、原料、零部件一方的品牌指示商品組成部分的來源。例如,茅臺與瑞幸聯名出品的醬香拿鐵,每一杯都含有53度貴州茅臺酒,其主要原料爲濃縮咖啡、白酒風味厚奶、純牛奶和稀奶油,該產品酒精濃度低於0.5%vol。可見,醬香拿鐵的聯名方式正是典型的作爲成分、原料、零部件的品牌聯名。

(二)商標聯名

在商標聯名中,根據策劃項目的目的不同,會選擇同行業品牌或者跨行業進行聯名。同行業商標聯名的情況下,通常會選擇與己身品牌定位差別較大,透過品牌優勢互補,以期吸引更廣泛羣體的關注和購買。例如,跨行業聯名中,聯名禮盒日漸盛行,禮盒內包含聯名品牌各自的主營產品並進行限量發售。其中部分聯名產品可能因涉及需要取得特殊行業行政許可,或者基於降低因聯名對方商標等相關權利而可能引發侵權風險問題的考慮,品牌方也可能會選擇在禮盒內主產品上僅使用自身品牌商標而並不出現聯名標識,或者將聯名對方商標的商品作爲贈品進行限量銷售。

(三)商品化權聯名

在我國,商品化權並不是法定權利,法律中沒有“商品化權”的明確規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提出了類似商品化權的概念,該解釋第22條“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爲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衆誤認爲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被多數人視爲商品化權的依據。具體到聯名中,經常有與知名影視作品內創設的虛擬角色進行聯名的例子,若作品或角色名稱若未註冊商標,在知名度較高的情況下,可以透過主張“商品化權”獲得保護。好利來蛋糕與哈利波特的聯名中,其中推出的“海格的蛋糕”便使用了影視作品中虛擬人物的名稱及道具。

聯名款存在的風險

品牌聯名能夠營造強強聯合、拓寬市場的商業效果,但隨之而來的也有一系列的法律風險:

1.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聯名”了還是會侵權?的確如此,有的企業追求“聯名”的營銷、宣傳作用時,忽視了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國內某服飾品牌推出與"少林功夫"聯名系列產品卻被指侵權,河南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佈聲明稱,該服飾公司未經授權將“少林功夫”用於服裝標籤及商品名稱,少林寺對此一無所知因此,企業要出“聯名”,首先要注意其使用的“概念”是否涉及到他人的知識產權,應注意相關資質和和知識產權的審覈。品牌聯名本質上是知識產權許可的法律關係,例如,整體性品牌聯名需要交叉許可,成分、原料、零部件式的品牌聯名需要單方授權許可等等。許可關係的建立需要有確切的權屬基礎或完整的權屬鏈條,一旦某一環節存在缺失,被授權方的使用行爲即存在侵權風險。以整體性品牌聯名方式爲例,任何一方在聯名產品上不具備註冊商標的,即存在商標侵權風險;另外,在著作權品牌聯名方式中,如果授權許可關係有紕漏,極有可能引起著作權人起訴侵權。從使用形式上來看,聯名雙方須在許可範圍內規範使用商標,不得超出授權許可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2.違規風險

品牌聯名的一個特點就是“跨界”,不同行業的品牌碰撞往往能夠吸引更大的流量和熱度。但食品、化妝品、菸酒產品、保健品等行業因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跨界聯名品牌仍然面臨一定的違規風險。例如,菸酒品牌聯名企業須考慮是否具備生產許可,如《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銷售煙、酒產品時還需要根據各地不同政策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酒類零售許可證》等。

3.商譽受損風險

品牌承載着企業整體商譽,品牌聯名意味着將雙方的商譽進行捆綁,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間出現負面事件都會給雙方帶來不可磨滅的損失。除企業自身行爲外,跨界聯名的“跨度”過大致使雙方品牌毫無契合度而帶來負面影響的,也會使雙方企業遭遇品牌商譽的滑鐵盧。品牌聯名還可能會帶來商標淡化風險。如果品牌商標顯著性不高,頻繁地開展品牌聯名可能會弱化自身商標和產品的關聯,從而沖淡自身商標的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