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夫妻每天吵架,可對方既不同意離婚又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那還有其他辦法嗎?

案件簡介


【婚姻家事】夫妻每天吵架,可對方既不同意離婚又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那還有其他辦法嗎?

    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還可以離婚嗎?

案件經過

     鄒先生和葉小姐因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相識後相戀,後雙方登記結婚,婚後分別生育一子一女,共湊成“好”字,本應是幸福美滿的家庭,但依舊抵不過生活的磨難。


      葉小姐生下兩個孩子後,諸多原因導致其性格變得反覆無常,沒有安全感。在鄒先生加班掙錢養家時,爲了能讓自己轉移注意力,與前男友藕斷絲連,還經常深夜回家,對鄒先生的幾十個電話置若罔聞。


葉小姐認爲自己在家沒有經濟來源,覺得自己生活頗受限制,於是和鄒先生溝通想自己創業,鄒先生卻以創業未來不明爲由拒絕支援。葉小姐本就敏感,得不到丈夫支援的她,只能以爭吵來表達自己的無助。


鄒先生爲給家庭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經常在外出差,不能很好的給葉小姐一定的安全感,於是葉小姐開始強烈依賴父母,常年與父母同住,甚至日日與母親同榻而臥,夫妻雙方經常被迫分居、分牀生活,根本無法進行正常溝通交流。


葉小姐認爲鄒先生根本不愛自己,在家庭得不到愛護的她,開始稍有不順就訓斥鄒先生,意見相左就阻攔制止,但鄒先生秉着家庭和諧,也了給孩子健康的生活環境,一直退讓但也從不理解,雖然所有工資收入都如數上交給葉小姐,獨撐整個家庭的經濟開銷,但也並未給葉小姐相應的愛,長期的爭吵讓鄒先生忘記了幸福是什麼感覺,每次和葉小姐吵架,都讓鄒先生認爲自己上交工資只是爲了完成任務。


最後一次爭吵發生在鄒先生出差南京期間,同時面臨工作危機和腰椎間盤突出的手術治療,但葉小姐因生活的壓力已經喪失了對鄒先生的完全信任,非但連句噓寒問暖的話都沒有,反而聽信讒言、猜忌懷疑,這讓鄒先生痛苦不堪,心寒不已。


鄒先生想和葉小姐細細溝通,但葉小姐認爲自己沒錯,於是兩人溝通未果發生激烈爭吵,之後葉小姐還意氣用事,又帶着剛滿一歲的女兒和八歲的兒子離家出走,這樣的生活讓鄒先生徹底絕望。


最終鄒先生放棄挽回自己的婚姻,想透過離婚解放兩人,但葉小姐認爲,離婚後自己纔是受損失最大的一方,不願離婚。面對鄒小姐的回答,鄒先生已經無力爭吵,於是找到我所律師希望能在律師的幫助下順利離婚。


辦案思路


      接到鄒先生的委託後,我所律師發現雙方尚未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但鄒先生表示強烈要求離婚,除了想要兒子的撫養權,其它條件都能答應。


瞭解到鄒先生的訴求後,我所律師聯繫了葉小姐,葉小姐聲稱,自己的青春全部奉獻給了鄒先生,但是在婚後鄒先生開始變得不復往日,反而是自己在兢兢業業維持家庭。但鄒先生卻認爲自己在外養家餬口,作爲妻子的葉小姐沒有及時關心鄒先生的感情狀況。


我所律師得知情況後,發現矛盾源頭在於兩人沒有及時有效地溝通,於是團隊律師再一次約見了雙方當事人,協助雙方溝通,並以鄒先生委託律師的名義向葉小姐表達歉意。


鄒先生表示願意給葉小姐一定的補償,雙方財產平均分割,鄒先生也拿到了兒子的撫養權,最終兩人成功透過協議離婚。

辦案小結

    在戀愛初期因爲沒有生活和家庭的壓力,一定是美好且值得嚮往的,但是兩人一旦結婚生子那就是一個家庭的事情,如果兩人共同承擔共同面對,拋棄掉生活的繁瑣,從另一方面想是否也是一種成功的見證。


    生活雖需要一點小浪漫來調劑自己,但婚後既已成爲一家人,發現情況不對後就需要及時溝通,雙方互相理解,互相支援,結婚的本意並不是爲了傳宗接代,而是爲了在法律的見證以及幫助下更好的陪伴對方一直到白頭。

法律科普

     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