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被丈夫送給第三者,不是你的就得退還

 婚姻出現問題臨近破裂、丈夫出軌將錢財送給第三者,在愛情已經失利的情況下怎樣保全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全部送出?其實,送出去的東西還可以要回來。

夫妻共同財產被丈夫送給第三者,不是你的就得退還


案情回放


  2007年李某某與唐某某登記結婚,雙方沒有對夫妻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夫妻財產爲共同共有。2020年7月,李某某發現唐某某與蔣某某存在婚外情關係,唐某某隱瞞李某某透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蔣某某共計55305.34元。唐某某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贈與蔣某某的行爲未取得李某某同意,事後李某某未追認且多次聯繫蔣某某要求退還。蔣某某系第三者,其接受贈與前明知唐某某有妻子,其與唐某某的贈與關係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無效,依法退還所有款項,李某某爲維護其合法權益,找到二十一世紀律所請求律師訴諸法院。


辦理思路


  本案第三人唐某某透過微信付給被告蔣某某的款項,是在其與委託人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唐某某給被告大額款項,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該贈與行爲發生在第三人與委託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事後亦未取得委託人追認,侵犯了委託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有悖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同時,被告明知第三人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並非善意受贈人。故作爲權利受損一方的委託人要求確認第三人與被告的贈與合同無效,並以共有權人的身份主張返還夫妻共同財產,於法有據,應予支援。

關於被告應當返還的數額問題。因第三人透過微信轉款給被告55,487.38元,被告透過微信轉款給第三人501.72元,並退款12319.99元,兩相抵銷後,被告實際還應返還委託人微信轉款42.665.67元。



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百五十七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第三人唐某某透過微信轉賬對被告蔣某某贈與款項的行爲無效;被告蔣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42,665.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