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老人生前口頭將房屋留給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認可引發的繼承糾紛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老人生前口頭將房屋留給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認可引發的繼承糾紛

周某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周某希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稱一號房屋)。

周某文上訴請求: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之前判決書中第一至第四項內容,請求改判周某文繼承北京市朝陽區一號二分之一份額或者發回重審;

事實和理由:一、被繼承人一直與周某文共同居住生活,被繼承人的生活起居都由周某文負責,周某文依法應當多分遺產。二、被繼承人生前多次表示將涉案房屋留給周某文的兒子,故周某文多分遺產也符合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

 

被告辯稱

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辯稱,不同意周某文的上訴意見。同意一審判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關於房屋周某文要求二分之一份額我們不認可。

原審第三人周某鵬述稱,同意周某文的上訴意見。

 

法院查明

周某希與林某萍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後育有三女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並收養一子周某文。林某萍於1999年6月1日去世。周某希於2020年9月1日去世。

周某希於2000年12月1日與單位簽署購房合同,以成本價和工齡優惠購買了一號房屋。一套。周某希於2001年3月登記爲一號房屋所有權人。

周某文稱,周某希留有口頭遺囑,2019年8月2、3號左右,周某希醫院住院時,在病房裏宣佈把房子給周某鵬。

周某英稱,當時周某希的本意不是將房屋給周某鵬。

周某良、周某奇稱:當時我們都沒表態。

因周某文申請,周某希的弟弟周某傑到庭作證稱,周某希年輕時就與周某文一家生活在一起,周某文在家裏待的時間長,照顧的肯定多。周某希生前大概說過一兩次要把房子給他的孫子周某鵬。

因周某文申請,周某希的鄰居高某到庭作證稱周某文對於老人照顧較多

周某文提交2019年8月1日周某傑與周某希在醫院病房內對話錄音,證明周某希有口頭遺囑將一號房屋留給周某鵬。

周某良提交2019年11月30日,有周某希、周某傑、周某珍(周某希妹妹)、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周某文、遲某參加的家庭會議錄音,證明周某希沒有留遺囑,周某文未盡到贍養義務。

周某良提交2020年7月27日,有周某希、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周某文參加的家庭會議錄音,證明周某希要求周某文一家搬出一號房屋,周某希要賣房住養老院。

法院認爲,被繼承人周某希未留書面遺囑,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周某希是否留有口頭遺囑。周某文、周某鵬稱周某希的口頭遺囑系2019年8月初,周某希在醫院病房內宣佈把一號房屋留給周某鵬。立遺囑系要式法律行爲,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方能成立。法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本案中,周某文、周某鵬所稱周某希立口頭遺囑的時機並非周某希處於危急情況下,周某希亦沒有明確的立遺囑的意思表示,即使當時周某希確實表達過一號房屋留給周某鵬的願望,周某良提交的2019年11月30日、2020年7月27日家庭會議錄音亦足以證明此後周某希變更了該意願。

因此,周某文、周某鵬所稱周某希立有口頭遺囑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周某鵬要求將一號房屋判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周某希未留遺囑,其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周某文系周某希的養子,亦屬周某希的法定繼承人。對於遺產繼承份額,一般情況下應均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本案中存在不應當均等分割遺產的情況,故周某希的遺產應由原被告四人均等分割。

一號房屋因雙方對繼承方式存在爭議,本案中只要求確認份額,法院確認原被告四人各分得該房屋四分之一產權份額。

本院二審期間,周某文提交:證據一、周某希醫院住院證兩聯,證據二、醫院住院證明,證據三、周某希的社保手冊,上述三份證據證明是由周某文對周某希進行了照顧,住院期間周某文是周某希的主要聯繫人,周某希的社保手冊家庭地址和聯繫人是周某愛人遲某的。證據四、醫院的醫療費收費憑證和銀行的刷卡單,2020年1月23日和3月26日分別交納了兩筆,都是周某文交的。證據五:周某文、周某鵬、遲某在一號房屋的居住證明,證明周某文對去世老人共同居住並且照顧飲食起居。

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發表質證意見稱,證據一:真實性認可,聯繫人寫的是周某文,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二: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三:真實性認可,聯繫人確實寫的遲某。證據四:真實性認可,但是錢是周某希的,是周某文去交的。證據五: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也不認可。周某文一家三口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擠佔了周某希的房子。周某希轟他們,他們不走。

 

裁判結果

判決:一、現登記在被繼承人周某希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周某文均等繼承,四人各享有該房屋四分之一產權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爲周某文應否多分得周某希遺產。周某文上訴稱其長期與周某希共同居住生活,周某希的生活起居均由周某文負責,依法應當多分遺產。

對此,依據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結合本案對於上述法律規定,可從以下方面理解:首先,在被繼承人爲繼承人父母的情況下,上述扶養義務主要體現爲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爲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爲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和護理等。

對於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通常從如下幾方面來進行判斷,即:子女對被繼承人在物質上給予了比較大的幫助,子女對被繼承人在生活上給予了主要照料和幫助,子女對被繼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給予極大的撫慰等。其二,對於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亦並非必然多分,而應綜合被繼承人的身體及經濟狀況,雙方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等案件具體事實進行考量。

針對本案而言,周某文應否多分得遺產,應考慮以下因素:首先,結合雙方陳述及在案證據,周某文一家確與周某希多年共同居住,但周某希於2019年患肺癌後很快即去世,在此以前其身體狀況尚可,生活可以自理,不存在特別需要他人照顧的情形,周某文自己原亦有其他住房,長期與周某希家共同居住生活,在便利照顧老人的同時亦可將自己房屋的租金補貼家用。其次,周某希有存款亦有退休工資收入,足以保障自身生活及就醫所需,其銀行卡亦由周某文長期掌握。再次,根據周某文提供的證據顯示,周某希患有老年性疾病,並且在周某希患癌症住院期間,晚上由周某文與護工陪護,作爲養子其照顧老人的行爲值得肯定。但亦要看到,周某良等姐妹三人在周某希生病期間亦經常陪同父親看病,並未缺席。

最後,周某文表示周某希多次表示要將房屋給周某鵬,多分給周某文遺產也是順應周某希的真實心願,法院已經對於口頭遺囑效力進行否定。綜上,結合上述本案具體情況,認定周某希遺產由四繼承人均等繼承,並無明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