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社保繳納記錄,能否證明勞動關係?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劉峯

僅憑社保繳納記錄,能否證明勞動關係?

交納社會保險記錄是判斷用人單位和員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重要參考依據,但僅憑社保交納記錄,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還需對當事人交納社保的目的進行判斷以排除是否掛靠代繳社保。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以掛靠代繳社保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

2013年,某企業與王某照簽訂《掛靠社保繳費協議》,協議約定王某掛靠某企業交納職工社會保險,但王某並非某企業正式職工,不享受其正式職工任何待遇,社保費用均由王某承擔。2013年至2021年期間,該企業爲王某繳納社會保險,其費用均爲王某自行承擔,該企業未給原告安排過工作,也未向其支付過工資。2022年1月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確認雙方自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王某與該企業在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王某仲裁裁決書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爲,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係,包括人身上、經濟上及組織上的隸屬性具體分析。2006年至2021年期間,王某與企業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企業也未給原告安排過工作和發放過工資。王某並非受企業的勞動管理,也未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雖該企業爲王某交納社會保險,但雙方的《掛靠社保繳費協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應屬無效。王某以企業爲其繳納社保爲由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與企業無勞動關係,不應交納社會保險費,透過虛構勞動關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等,均屬於《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法》明確的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王某不僅不能依據掛靠交納的社保確認勞動關係,以獲得企業相應經濟補償,而且掛靠交納社保亦屬於違法行爲。以掛靠參保的形式參保繳費、辦理退休、領取待遇,是屬於騙取社會保險金的違法行爲,一經查實,除了要被清除繳費記錄,退回已經領取的待遇,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