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能否證明勞動合同關係?

一、社保能否證明勞動合同關係?

社保能否證明勞動合同關係?

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繳納了社保後,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是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是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個人社保繳費年限是多久

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這就明確告訴我們,企業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若是不滿15年,就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繳費累計滿15年是企業職工退休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個基本前提,是一個下限條件。

2、儘管規定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絕不是說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就可以不再繳費了。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職工本人具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定義務,而且履行這一義務是強制性的。

繳納社保可以證明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關係存在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