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贈與財物能否撤銷?法院:返還部分款項

 

戀愛期間的贈與財物能否撤銷?法院:返還部分款項

  中國法院網訊(張春龍 張煥靜)談一場永不分手的戀愛,是當下年輕人對戀情的美好向往,但現實往往不遂人願。戀愛2年多的於先生和慕女士,也曾夢想共赴白頭,但最終卻對簿公堂。近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決慕女士返還於先生50萬元。

  1988年出生的於先生是一名網絡公司創始人,離異的他於2016年透過網絡,認識了同樣離異的慕女士。經過一段時間接觸和交往,二人感情日漸濃烈,2020年7月,在雙方親朋好友的見證下,於先生嚮慕女士求婚成功。然而“王子與公主的幸福生活”終歸是藏在童話故事裏,求婚成功後,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並未如願到來,2022年1月,於先生和慕女士因瑣事發生糾紛並分手。

  於先生認爲,基於婚禮籌備、購置婚房婚車等事由,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於先生透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多種方式,共嚮慕女士轉款近百萬元,金額巨大,單筆轉賬金額均已遠超普通戀愛關係的日常性消費,現雙方分開,已有的結婚計劃和承諾無法實現,慕女士應返還前述錢款。

  慕女士認爲,雙方均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爲有足夠認知,發生贈與行爲時均系雙方自願,錢款不應退還。且在共同生活期間,慕女士將於先生贈與的金錢,用於照顧於先生父母、孩子以及共同生活開支,現雙方關係破裂,於先生要求返還,有失誠實守信的基本道德。

  法院審理認爲,戀愛期間男女互相給付未超過合理範圍的財物應認定爲一般贈與,該部分贈與一旦將財物交付,贈與合同即成立並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結合雙方日常消費水平、交往期間的轉款記錄以及部分款項備註情況(“媳婦,辛苦了”“買套衣服穿”)等,對未超過雙方交往期間正常開支範疇的款項認定爲一般贈與,於先生要求返還,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金額較大,明顯超過雙方交往期間正常開支範疇的給付金額,是基於將來締結婚姻爲目的支付的款項,因該目的已無法實現,這部分款項屬於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利益所有權人請求返還的,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本案中,因雙方感情基礎喪失,締結婚姻目的已無法實現,於先生嚮慕女士轉賬的50萬元屬於不當得利,於先生要求返還該部分款項,慕女士應當返還。故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