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可以要回嗎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可以要回嗎

如今,男女在戀愛階段喜歡互贈一下小禮品,財物什麼的。但戀愛關係畢竟不是穩定的關係,當事人隨時都有可能分道揚鑣,那麼此時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民法典》中關於贈與的規定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應該返還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結婚爲目的或者爲條件的。

三、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爲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儘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鍊以及進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爲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爲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爲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四、戀愛期間贈送對方財物,要求返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該行爲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爲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爲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爲,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爲是有區別的。

由於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不一定都是以結婚爲目的而給付的,因此要是當事人最終分手的話,此時贈與財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對方返還財物的。當然要是贈與的財物具有彩禮性質的話,由於此時沒有結婚,那麼就是可以要求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