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贈與糾紛

戀愛期間的贈與糾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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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借款的處理,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麼處理

戀愛期間,男女相互向對方給付財物的現象是較爲普遍的,給付的性質有時候是饋贈,有時候是借貸。由於戀愛期間對戀人的信任,借貸不打欠條的現象時有發生,或者給付的性質不好意思寫明白、寫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釀成糾紛。戀愛期間還會有贈與財物的情況,一旦發生糾紛也是傷情又傷心。那麼戀愛期間借款怎麼處理?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麼處理?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介紹。
一、戀愛期間借款的處理戀愛期間相互借款,在戀人之間雖然常見,但絕大部分出借人都不好意思開口要戀人打借條,覺得這樣做是對雙方感情的不忠貞,或擔心對方懷疑自已看錢太重。這些思想最終釀萬戀愛不成的財產糾紛。由於上述情況的發生,致使出借人的權益很難受到保護。如果有借條,是小額的則追回的可能信較大,但是若金額巨大,如只有一張借條,那麼案件本身會因對方的一些抗辯而變的錯綜複雜。如果沒有借條,只有付款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那打借款糾紛的案子會因沒有借條而變得複雜,常見出現不當得利糾紛或者其他案由。因此,對於戀人的借款,儘可能做到親兄弟明算帳,讓對方出具借條是最起碼的要求,而對於金額較大的,除出具借條外,還應透過銀行匯款比較保險。
二、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麼處理婚前給付不一定是婚前贈與。婚前給付一般可以分爲三種況:一是基於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爲訂婚的標誌,通常稱爲彩禮;二是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住房、汽車、金銀首飾等,在雙方締結婚姻關係之後接愛雙方以嫁妝的形式融入家庭財產中,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稱爲婚前贈與財產;三是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及衣物等,屬於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對於上述財物發生的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較多。一般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定性爲贈與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