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涉嫌危險作業罪被不起訴

經營危險化學品儲存不當,涉嫌危險作業罪被立案,最終被不起訴

劉某涉嫌危險作業罪被不起訴

 

一、案情:

   被告人劉某系一家氣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經營危險化學品(包括二氧化碳、氧氣、氮氣、氬氣、乙炔、石油等)。劉某爲了自己方便自己經營,也爲了節省經營成本,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方式要求經營,私自向案外人承租了一處沒有任何措施的倉庫用於存放前述危險化學品。該處倉庫附近有一個大的居住小區,還有一處高壓電線。2021年,劉某在該處的倉庫被他人舉報。地方應急管理局在對該倉庫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倉庫存放了前述各種危險化學品200多瓶。

地方應急管理局將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以劉某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劉某於該案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委託了四川豐宜律師事務所羅冰霜律師作爲其辯護人處理該案。

二、處理結果

危險作業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來的新罪名,其本質是在1997年《刑法》第134條後增設危險作業罪,作爲第134條之一。該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資訊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被告人劉某的行爲顯然已經構成危險作業罪。

辯護人接受委託後,積極查閱複製了全案卷宗材料,並深入該行進行了調查瞭解。瞭解到因近幾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以及國家對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安全管控要求,經營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成本增加、經營利潤減少,導致很多經營者爲了壓縮成本,不得不抱着僥倖心理鋌而走險。被告人劉某也是基於該心理而犯罪,考慮到該客觀形勢,辯護人就該情況與檢察機關進行了多次法理、情理上的溝通。最終,說服了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劉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三、案件分析及辯護律師作用

該案能夠最終爲被告人劉某爭取到了不起訴決定,系辯護律師和劉某多次耐心溝通,深入瞭解其行業困難,並結合新冠肺炎疫情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再從調查到了行業現狀、成本分析,法理、情理上的融合,結合被告人劉某最終誠懇的認罪悔罪表現,最終打動了檢察機關,得以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也給被告人劉某爭取到了改過自新、依法經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