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種刑事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彙總

11種刑事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彙總

一、法定不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具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七)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二、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具體情形有:(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10條);(二)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19條)(三)犯罪嫌疑人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四)犯罪嫌疑人因緊急避險(《刑法》第21條);(五)犯罪嫌疑人犯罪預備(《刑法》第22條);(六)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七)犯罪嫌疑人系從犯(《刑法》第27條);(八)犯罪嫌疑人系脅從犯(《刑法》第28條);(九)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刑法》第67條);(十)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刑法》第68條);


11種刑事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彙總
三、存疑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分爲兩種情形,一種是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之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另一種是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存在非法取證行爲,依法對該證據予以排除後,其他證據不能證實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四、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僅適用於未成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一)對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的;(三)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四)符合起訴條件;(五)有悔罪表現的;五、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關於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將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合規材料,作爲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訴或不起訴以及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決定,提出量刑建議或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的重要參考。”


六、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罪不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六條:“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應當全面收集證據、準確甄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層級地位及作用大小,結合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區別對待,寬嚴並用,科學量刑,確保罰當其罪。”“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犯罪團伙中的從犯,特別是其中參與時間相對較短、詐騙數額相對較低或者從事輔助性工作並領取少量報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七、涉嫌幫信罪不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爲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八、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爲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九、涉嫌網絡賭博罪不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關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僱傭爲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設定遊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十一、涉嫌非法集資不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關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問題。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要根據行爲人的客觀行爲、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層級、職務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爲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分類處理涉案人員,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對於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轉載自:刑事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