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下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類型的認定

裁判要旨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下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類型的認定

對於公民個人資訊類型的判斷應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從資訊內容、來源、用途、屬性及安全敏感性等幾個維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不能直接反映財產價值或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應認定爲交易資訊。

關鍵詞

刑事 個人資訊類型 交易資訊 經營活動

基本案情

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間,被告人於某、李某1等17人違反國家規定,採取或買(或交換)、或賣、或又買又賣的方式獲取廣元城區大量商業樓盤購房戶的個人財產資訊和一般個人資訊。其中被告人於某爲廣告從業者,採取資訊交換或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含公民姓名、聯繫方式、房屋詳細樓棟號等內容的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一萬三千餘條,爲謀取非法利益,將其獲取的資訊予以出售、提供,共計獲利4518元。被告人李某1爲裝飾從業者,採取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業樓盤購房戶信一萬七千餘條,爲謀取非法利益,將其獲取的資訊予以出售,共計獲利500元。被告人張某1爲裝飾從業者,爲拓展公司裝修業務,採取購買方式,非法獲取業樓盤購房戶信一萬餘條。被告人袁利等其餘14人,分別向被告人於某購買或提供業樓盤購房戶信七百至四千餘條不等。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事實一致。

各被告人對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爲所獲取資訊不應當認定爲財產資訊,應爲交易資訊或個人資訊,自己所獲取資訊主要用於拓展業務的合法經營需要,未對公民人身財產造成重大不良影響,遂在一審宣判後向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檢察院發表書面意見:案涉含公民姓名、聯繫電話、房屋詳細樓棟號等內容的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不屬於公民財產資訊。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但對一審法院將案涉含公民姓名、聯繫電話、房屋詳細樓棟號等內容的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認定爲公民財產資訊予以糾正。

裁判結果

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川0802刑初531號刑事判決:認爲案涉含公民姓名、聯繫電話、房屋詳細樓棟號等內容的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屬於公民財產資訊,本案各被告人非法獲取的公民財產資訊均在500條以上,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特別嚴重,判決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責令退繳犯罪所得,對符合條件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於某等16人不服,向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川08刑終66號刑事判決,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將案涉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認定爲公民財產資訊錯誤,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應依法改判。對除被告人於某、李某1、張某1、蔣某某、劉某1以外的其餘被告人從輕處罰,判處拘役刑並宣告緩刑或單處罰金刑。判決現已發生效力。

法院認爲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法理解釋,財產資訊屬於公民個人資訊中的高度敏感資訊,與公民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具有財產屬性,依據該資訊可以直接、準確得知公民的財產價值狀況,包括財產的金額、種類、分佈等情況。如銀行帳戶、第三方支付結算帳戶、證券期貨等金融服務帳戶的身份認證資訊(一組確認用戶操作權限的數據,包括賬號、口令、密碼、數字證書等)、存款、房產等財產狀況資訊。相較於財產資訊,交易資訊則屬於較爲敏感資訊,是指從商品交易或金融交易活動中產生的資訊,包含交易主體、標的、價格、時間、成立方式等交易要素,其敏感程度雖低於財產資訊,但仍關涉公民個人隱私,與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具有密切關係。

本案涉案資訊雖包含公民姓名、聯繫電話、房屋詳細樓棟號等公民個人資訊,但並未包含詳細記載房屋產權證號、產權人及共有人情況、抵押貸款及公積金貸款期限和金額等能夠直接體現公民房產狀況的資訊,僅從該資訊無法直接、準確獲知房屋權屬、房屋抵押貸款、房屋價值等財產狀況資訊,不具有財產價值屬性,且本案各被告人主要使用前述資訊中的公民資訊及聯繫方式用於拓展業務,並未將前述資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未造成實質性嚴重危害後果,因此案涉資訊並不具有涉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高度敏感性,故不屬於財產資訊。

案涉資訊雖不屬於財產資訊,但是結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各被告人因提供業務推廣、裝修裝飾等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其所需目標資訊爲開盤在售的樓盤銷售資訊,案涉含公民姓名、聯繫電話、房屋詳細樓棟號等資訊爲本地區各大樓盤商品房交易中產生的公民購房情況資訊,包含了最基本的交易主體、交易標的等商品房交易要素,關涉公民個人購房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屬於交易資訊。

案例評析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新型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將本罪由特殊主體修改爲一般主體,並規定了特殊主體的從重處罰原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交易資訊五百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財產資訊五百條以上的、交易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但並未再對財產資訊與交易資訊的內涵與外延作出進一步解釋,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界定區分財產資訊與交易資訊存在較大爭議。其中以本案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爲典型,對資訊類型的界定直接關涉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若認定爲財產資訊,則各被告人均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認定爲交易資訊,則除被告人於某、李某1、張某1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以外,其餘被告人屬於“情節嚴重”,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本案一審法院認爲,案涉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屬於財產資訊,各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二審法院認爲,案涉商業樓盤購房戶資訊屬於交易資訊根據侵犯的資訊條數不等,分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財產資訊的敏感程度應當與並列規定的行蹤軌跡資訊、通信資訊、徵信資訊具有等同性,具有高度隱私性,直接反映財產狀況,具有財產屬性

從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指出,行蹤軌跡資訊、通信資訊、徵信資訊、財產資訊與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直接相關,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後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系高度敏感資訊。對於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司法實踐中在認定上不存在爭議。對於財產資訊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把握:既包括銀行帳戶、第三方支付結算帳戶、證券期貨等金融服務帳戶的身份認證資訊(一組確認用戶操作權限的數據,包括賬號、口令、密碼、數字證書等),也包括存款、房產等財產狀況資訊。[1]

由此可知,司法解釋將行蹤軌跡資訊、通信資訊、徵信資訊、財產資訊單列爲一項並規定數量達五十條即構成“情節嚴重”,是因爲這四類資訊高度敏感,除能反映公民基本資訊外,行蹤軌跡資訊涉及個人的乘坐交通工具、賓館開房記錄、手機實時位置等資訊,通信資訊涉及具體與什麼人說了什麼等級具有私密性的事項,徵信資訊涉及個人信用卡及各種貸款使用、負債以及逾期情況,或涉及司法判決履行情況。無論是行蹤軌跡、通信內容或徵信情況都是公民不願主動公開的,具有高度隱私性,能清晰、準確體現被害人財產、行蹤、隱私狀況。因此根據相當性原理,既然財產資訊與行蹤軌跡、通信資訊、徵信資訊並列,那麼財產資訊在敏感程度上應與行蹤軌跡資訊等相當,具有高度隱私性,在內容上高度準確並直接承載和表現被害人財產狀況,具有財產屬性,而不需要進行推算、估價或進一步結合其他資訊或方法才能準確獲知資訊所有人的財產狀況。本案中,案涉商品房購房戶資訊雖然包含公民姓名、聯繫電話、房屋詳細樓棟號等公民個人資訊,這些資訊要素組合僅能反映某商業樓盤房屋由某一購房戶購買,而不能如可以用於確認金融服務帳戶權限的一組包括賬號、口令、密碼、數字證書等資訊要素一般,一旦獲悉這些資訊要素可以查詢公民金融服務帳戶情況,並不能直接獲悉公民財產狀況。獲取案涉商品房購房戶資訊除能獲知房屋位置等基本資訊外,無法獲知房屋財產權要素資訊,不具有財產價值屬性,且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可以推知,購房位置等資訊在隱私性程度上與公民不願主動公開的行蹤軌跡資訊、通信資訊、徵信資訊並不具有同等性。

二、應堅持實質解釋論,將資訊用於合法經營,未實際造成人身、財產危害性後果的,不認定爲達到財產資訊的高度敏感程度

從實質解釋論的角度來看。有學者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四類高度敏感資訊入罪門檻低,不允許等外解釋予以擴大,所以對於財產資訊也應該從嚴把握,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堅持實質解釋論,對於確實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一般不認定爲財產資訊。[2]本案中掌握案涉商品房購房戶資訊的各被告人均爲合法商家,本案案涉樓盤部分處於在建未交房或無人居住狀態,各被告人主要使用前述資訊中的公民姓名及電話號碼用於打電話推銷服務以拓展業務,並未將前述資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實質上也並未導致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發生,因此從實質上講案涉資訊尚未達到高度敏感程度。

三、交易資訊來源於商品交易或金融交易活動,關涉交易隱私安全,因體現財產交易內容而容易與財產資訊混淆,但其敏感程度低於財產資訊。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交易資訊是指從商品交易或金融交易活動中產生的資訊,包含交易主體、標的、價格、時間、成立方式等交易要素。交易資訊雖然在重要程度上弱於財產資訊,但也與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直接相關,往往被用於“精準”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本案中,各被告人主要爲本地裝修裝飾從業者,其所需目標資訊爲開盤在售的樓盤銷售資訊,案涉資訊即爲本地區各大樓盤商品房交易中產生的公民購房情況資訊,包含了最基本的交易主體、交易標的等商品房交易要素,具有交易屬性,相較於僅有公民姓名與電話號碼內容的一般資訊,關涉公民個人購房隱私,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較爲敏感,因此,宜將案涉資訊認定爲交易資訊而非一般公民個人資訊。

綜上所述,一種資訊屬於何種資訊尤其是否屬於財產資訊應結合具體案情從資訊內容、來源、用途、屬性、資訊安全敏感性等幾個維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透過本案審理總結提煉出的精細的判斷標準彌補法律規定的疏漏,爲今後類案裁判提供審理思路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