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使用除草劑致近400畝水稻受損 農藥銷售方被判部分賠償

安全使用農藥涉及糧食能源安全,關乎基本民生。江蘇海安一家農場使用了從農墾分公司推介的一款除草劑後,出現大面積水稻田僵苗、死苗現象。農場主將農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令這起侵權糾紛案落下帷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當使用除草劑致近400畝水稻受損 農藥銷售方被判部分賠償

2018年9月起,因種植需要,於某農場多次向農墾分公司購買農用物資,包括化肥及阿維猛清、丙草胺、吡蟲啉等農藥。剛開始,農墾分公司工作人員售藥時均在農藥上備註用法劑量、配水量以及是否與其他藥復配,服務細緻周到。基於對農墾分公司的信任,農場主於某與其簽訂農資銷售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爲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4日。約定合同期限內買方購買化肥不低於65噸、農藥不低於1700公斤……賣方將買方列入賣方合作金融機構的“糧食種植大戶貸款項目白名單”等。

於某農場購買其他農藥時均享受到貼心備註服務,唯獨在購買農藥甲嘧磺隆時發生了意想不到的情況。在2018年12月15日即簽訂合同次日,於某農場向農墾分公司購買農藥甲嘧磺隆4公斤,除正常的數量、單價、金額外未收到任何有關用法的備註。2019年5月,於某購買另一批包含甲嘧磺隆的農藥中,亦未有農墾分公司的農藥用法備註。

2019年7月初,於某農場水稻田多處出現僵苗、死苗,受損面積有300多畝。於某立即向該縣農村局反映此情況,並申請技術鑑定。農村局出具鑑定書,載明:“受害秧苗表現與甲嘧磺隆藥害現象吻合。”

於某起訴農墾分公司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一審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對農場受損面積及受損數額進行司法鑑定,結論爲:涉案田塊均有明顯除草劑危害痕跡……於某農場受損面積386.34畝,受損數額爲32萬餘元。

海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農墾分公司未對“甲嘧磺隆系非耕地除草劑,必須遠離農田使用,否則漂移危害相鄰糧田”這一重要資訊作出特別提示,其指導用藥存在瑕疵,應當對於原告農場損失承擔一定責任。於某農場作爲糧田種植大戶,具備一定農耕經驗和生產常識,但未按照甲嘧磺隆除草劑外包裝上配有的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操作,本身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故法官酌定原告於某農場自擔70%的責任,被告農墾分公司承擔30%的責任。農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賠償責任依法應當由農墾公司承擔。

一審後,農墾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爲,根據農村局、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於某農場發生的稻田損害與甲嘧磺隆藥害吻合,農墾分公司上訴稱不能僅憑農村局記錄中的單方陳述認定於某農場使用了甲嘧磺隆,但其未證明於某農場稻田產生的藥害符合其他農藥藥害特徵。被告農墾分公司在於某兩次購買甲嘧磺隆時均未對其正常使用盡到足夠的說明、警示義務。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農墾分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有據,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