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痛失獨子後探望孫子多次被拒

濟南槐蔭區法院:祖父母“隔代探望權”符合人倫情理,應支援

老人痛失獨子後探望孫子多次被拒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賀曉芳

日前,山東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失獨老人訴請“隔代探望權”的案件,法院判決支援原告老張夫婦對孫子小張的探望權請求。

原告老張夫婦的獨子大張與小麗登記結婚,並於2014年12月生育一子小張。小張出生後,老張夫婦便一直幫忙撫養照顧孫子小張。2022年3月底,大張因意外事故去世。大張去世後,老張夫婦多次前去探望孫子小張被小麗拒絕。老張夫婦遂訴至槐蔭區法院,要求行使對孫子小張的探望權。

槐蔭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我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孫子女,但亦未明文予以禁止。祖父母作爲孫子女的直系血親,對孫子女享有親屬關係上的權利義務。特定情形下,還要承擔撫養義務,故其探望孫子女的權利應來源於子女的親權,在親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孫子女的探望可以視爲對親權的補充。本案中,自小張出生後,老張夫婦一直協助對其進行撫養照顧,對小張有深厚的感情。這種因血緣關係、身份關係產生的感情不因大張的去世而消失。老張夫婦老年痛失獨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許其探望孫子,可以撫慰老人的心靈,也能使小張從祖父母處得到關愛,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亦符合社會廣泛認可的人倫情理,不違背公序良俗。最終槐蔭區法院依法判決支援老張夫婦對孫子小張的探望權請求。

判決作出後,小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沒有明確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權主體範圍內。但是,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該條明確了處理“隔代探望權”等民事糾紛的依據。按照我國的風俗習慣,隔代近親屬探望(外)孫子女符合社會廣泛認可的人倫情理,不違背公序良俗。

當前,隨着家庭結構的變化以及父母工作壓力的增大,許多(外)孫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撫養照顧,並在照顧期間產生了深厚感情,這種因特殊血緣關係、身份關係產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遠離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對失獨老人隔代探望權予以保護具有合理性。

本案依法支援老張夫婦探望孫子小張的訴訟請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以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對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